关于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关于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06月0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代表建议和意见后,现将《孝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时限:2023年06月05日至2023年06月10日。

在公示期间如对《规划》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时限内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12-*******

电子邮箱:******@qq.com

来信地址:孝感市长征路31号(孝南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邮 编:******

孝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06月05日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孝南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孝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下同)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孝南区烟草专卖局采取“区域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调整。

第六条 本规划将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城区是指:老316复线以北(环水河大桥至南大互通桥段),长兴三路以南(澴水至107京港线段),老107复线、京港线以西(南大互通桥至长兴三路段),澴水以东(环水河大桥至长兴三路段);其他区域均为非城区。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标准: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范围零售点间距: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100米;

(2)非城区范围零售点间距: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能小于2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车站候车(汽车、火车)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2)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商业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城区、非城区范围内旅游景区、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度假村等消费旅游场所内部(经营场所不得为商户租用的开放式摊位、柜台,且有独立烟草制品展示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城区、非城区范围内宾馆、酒店、KTV量贩、网吧(或网咖)、茶楼、洗浴、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且具备一定的卷烟经营能力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5)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大型建设工地,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不得长于工期;

(6)城区、非城区范围内的监狱、看守所、戒毒所、拘留所等相对封闭的特殊区域内部,且确有卷烟消费需求的,可在其内部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其有管辖权的单位同意,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非城区范围内封闭式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入住户数不足300户(15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区域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小区外围临街商铺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2)城区、非城区范围内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地对内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3)城区、非城区范围内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集贸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性市场等)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

(4)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上述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的区域达到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后,应当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50米内;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内的经营户,许可期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不受单元区域总量和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八条情形的,不受区域总量限制,间距按所属区域距离标准减半执行,同时也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设置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军烈属、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首次申领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四)残疾人(一至三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首次申领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的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以下情形外,均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和发放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中,如遇本规划未涉及到的或与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车库、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含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位置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位置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申请人经准予许可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第七条有关合理布局规划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第七条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划第八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孝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9日止。原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孝南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孝南烟[202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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