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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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恒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

贵公司对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_佳木斯市佳木斯市污染源应急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二次)结果的质疑书"。经审查符合法规受理条件,于2023年9月15日正式受理,又于2023年9月21日提供了补正材料,质疑答复时间以提供补正材料为基准时间计算。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22日组织专家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再次复议,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答复人名称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二、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中便携式VOC检测报警仪技术参数要求为“测量范围:0~*****ppm异丁烯、1~*****ppm甲烷”,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官网公示结果为“FID1.0~50,000ppm甲烷;PID0.5~2,000ppm异丁烯”。

质疑答复: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经过三轮举证,第一次举证未提供有效信息,第二次举证显示“PID异丁烯量程0~2000ppm”,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PID异丁烯量程0~*****ppm”要求。第三次举证该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非检测机构出具,不具备说服性。

事实依据: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三轮举证,未能有效证明其投标文件中所列“测量范围:0-*****ppm异丁烯”。

法律依据:无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中VOCs泄露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为“工作波段:3.1~3.5μm”,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官网公示结果为“3.2~3.5μm”。

质疑答复: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举证未提供有效信息,第二次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因此“不满足条款2”中的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举证信息能够证明其满足招标要求参数。

法律依据:无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VOCs泄露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为“温度:工作温度:-30℃~+50℃,存储温度:-30℃~+60℃(提供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官网公示结果为“-20℃~+50℃”。

质疑答复: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举证未提供有效信息,第二次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因此“不满足条款3”中的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举证信息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无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VOCs泄露检测仪技术参数要求为“目镜及显示屏像素:不低于1920×1080(提供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官网公示结果为“目镜及显示屏像素:1024×600”。

质疑答复: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举证未提供有效信息,第二次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满足招标技术参数文件要求,因此“不满足条款4”中的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举证信息能够证明其满足招标要求参数。

法律依据:无

质疑结果:此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恒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质疑部分成立。

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已逐一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9.2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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