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服务直接采购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HLJGCYC230*****202********
项目名称: 法律顾问服务及诉讼服务
采购方式: 直接采购
预算金额(元): ******.0000
需求详情:

供应商资格:(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精通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典和劳动法等业务,熟悉国企改革、国资监管等政策文件,参与过相关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起草论证,代理过市直部门行政诉讼案件;(3)从业经验丰富,代理律师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经验;(4)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5)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服从市国资委工作安排,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能够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服务范围:(1)应市国资委的要求,就其日常管理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市国资委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市国资委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3)参与市国资委拟定立法项目,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市国资委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提出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和修改建议;(4)应市国资委要求,列席或参加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等,现场解答法律问题;(5)帮助研究有关法律事务及文书;(6)为市国资委依法、高效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敏感事件和重要舆情事件,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并按需要进行谈判、代理等事宜;(7)为市国资委进行法治讲座,提高机关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8)应市国资委要求,为涉及市国资委的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并按需要进行谈判、案件代理等事宜。 验收标准:法律顾问服务验收标准为使用处室在咨询律师意见后填写《市国资委法律服务事项评价反馈单》,满意度要达到80%以上。诉讼案件律师代理验收标准为诉讼案件判决书或裁定书到达哈尔滨市国资委。

服务周期: 122天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6由供应商自行提供承诺说明,加盖公章);
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祝佳华
联系电话: 188*****073
联系座机: 0451-********
四、参与项目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国有资产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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