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为规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激发、保护和弘扬企业家不畏艰难、爱国爱省、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精神,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鼓励他们为吉林振兴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由省人社厅、省工信厅共同成立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省人社厅厅长王冰、省工信厅厅长宋刚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企业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含梅河口市)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动落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范围。

  主要面向依法在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成分控股)。

  2.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范围。

  主要面向依法在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四上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2020年已获评“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企业和个人不重复参评。

  (二)表彰名额

  评选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不超过50户;评选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不超过100人(其中45周岁以下优秀民营企业家数量不低于总表彰人数的30%)。

  四、评选条件

  参评企业和企业家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形象良好。

  (一)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经营效益良好。企业2021、2022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速高于本年度全省所属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扩大再就业类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人以上、且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对在自主创新、带动农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

  2.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驰名、著名商标或自主专利技术,在企业管理创新、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3.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社会贡献大,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带动示范作用;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4.守法经营,企业信用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信誉,无逃税骗税,无重大环保事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3年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无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德才兼备,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坚持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坚持以人为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具有回报社会意识,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追求卓越,业绩突出。自觉弘扬工匠精神,专注品质、追求卓越,领导企业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在省内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经营业绩突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省本行业前列。

  (4)敢闯敢试,创新发展。勇于改革,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积极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创新驱动,具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2.优秀民营企业家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担任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包括相当于上述职务)职务连续5年以上。

  (2)所在企业是行业龙头企业,经营业绩在同行业中排行前列。2020-2022年每年营业收入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吉林省境内每年年实际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包括依法减免税数额)。

  (3)本人是行业领军人物,有突出的经营管理才能,能够运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拓展市场、发展企业、服务社会,勇于改革创新。

  (4)所在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职业行为是其他企业家的榜样,在全社会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其中45周岁以下(1978年8月1日后出生)优秀民营企业家条件可放宽至:

  (1)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公司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含担任公司级副职负责人共计5年以上。

  (2)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2021、2022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速高于全省所属产业本年度增加值平均增速。

  五、评选程序

  采取各地区推荐的方式,即各市(州)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基层推荐。各地要按照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企业和企业家)均需征求属地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企业家的,还需征求属地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意见。推荐的对象要在其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

  (二)逐级审核上报。各地推荐单位将推荐对象相关材料上报当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可边公示边上报,由当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对象上报前应按照推荐顺序进行排序。

  (三)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复核,抽调有关方面代表成立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差额评审,按照差额比例确定考核对象。

  (四)考核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

  (五)省级公示。省工信厅、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实施表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发布表彰决定。

  六、奖励办法

  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印发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企业授予“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家授予“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颁发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切实发挥各级组织领导的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推荐工作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不予递补或重报。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证书和相关待遇。

  (三)坚持舆论引导。各地要将思想引领贯穿评选表彰工作始终,加大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力度,深入挖掘优秀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的励志故事和感人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群众中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引领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建功立业。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按照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和说明(附件5),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于2023年10月12日前,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雷;联系方式:0431-********;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329号;邮箱:jlsgxtqyc@sina.com)。相关表格电子版可从省工信厅网站下载。推荐材料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不得过度装帧和修饰。材料装订简单简洁,每份材料用推荐单位档案袋装封,并在档案袋封面附纸注明相关情况。所有申报推荐材料属于涉密范围的,须按照保密规定,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把关,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行申报,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材料已脱密,可公开”。

  附件: 1.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推荐审批表

  4.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征求意见表

  5.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和说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8日    

吉林省人社厅 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为规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激发、保护和弘扬企业家不畏艰难、爱国爱省、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精神,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社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鼓励他们为吉林振兴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由省人社厅、省工信厅共同成立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省人社厅厅长王冰、省工信厅厅长宋刚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企业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含梅河口市)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推动落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优秀民营企业评选范围。

  主要面向依法在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成分控股)。

  2.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范围。

  主要面向依法在省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四上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2020年已获评“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的企业和个人不重复参评。

  (二)表彰名额

  评选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不超过50户;评选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不超过100人(其中45周岁以下优秀民营企业家数量不低于总表彰人数的30%)。

  四、评选条件

  参评企业和企业家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经营,依法纳税,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形象良好。

  (一)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条件

  1.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经营效益良好。企业2021、2022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速高于本年度全省所属产业增加值平均增速,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扩大再就业类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0人以上、且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对在自主创新、带动农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

  2.创新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拥有驰名、著名商标或自主专利技术,在企业管理创新、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3.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社会贡献大,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带动示范作用;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4.守法经营,企业信用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信誉,无逃税骗税,无重大环保事故,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近3年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记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无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德才兼备,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坚持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坚持以人为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具有回报社会意识,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追求卓越,业绩突出。自觉弘扬工匠精神,专注品质、追求卓越,领导企业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在省内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经营业绩突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省本行业前列。

  (4)敢闯敢试,创新发展。勇于改革,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积极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坚持创新驱动,具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

  2.优秀民营企业家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担任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包括相当于上述职务)职务连续5年以上。

  (2)所在企业是行业龙头企业,经营业绩在同行业中排行前列。2020-2022年每年营业收入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在吉林省境内每年年实际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包括依法减免税数额)。

  (3)本人是行业领军人物,有突出的经营管理才能,能够运用丰富的经营管理知识拓展市场、发展企业、服务社会,勇于改革创新。

  (4)所在企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职业行为是其他企业家的榜样,在全社会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其中45周岁以下(1978年8月1日后出生)优秀民营企业家条件可放宽至:

  (1)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等公司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或含担任公司级副职负责人共计5年以上。

  (2)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2021、2022年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速高于全省所属产业本年度增加值平均增速。

  五、评选程序

  采取各地区推荐的方式,即各市(州)评选推荐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按名额确定推荐对象后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基层推荐。各地要按照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推荐对象(企业和企业家)均需征求属地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企业家的,还需征求属地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意见。推荐的对象要在其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核查。

  (二)逐级审核上报。各地推荐单位将推荐对象相关材料上报当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可边公示边上报,由当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后,逐级上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对象上报前应按照推荐顺序进行排序。

  (三)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复核,抽调有关方面代表成立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差额评审,按照差额比例确定考核对象。

  (四)考核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

  (五)省级公示。省工信厅、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实施表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批准后,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发布表彰决定。

  六、奖励办法

  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印发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企业授予“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企业家授予“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颁发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严格评选标准。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切实发挥各级组织领导的把关作用,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各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对推荐工作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不予递补或重报。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证书和相关待遇。

  (三)坚持舆论引导。各地要将思想引领贯穿评选表彰工作始终,加大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力度,深入挖掘优秀典型,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的励志故事和感人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群众中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引领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建功立业。

  (四)按时报送材料。各地评选推荐工作机构按照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和说明(附件5),报送纸质材料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于2023年10月12日前,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雷;联系方式:0431-********;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路329号;邮箱:jlsgxtqyc@sina.com)。相关表格电子版可从省工信厅网站下载。推荐材料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不得过度装帧和修饰。材料装订简单简洁,每份材料用推荐单位档案袋装封,并在档案袋封面附纸注明相关情况。所有申报推荐材料属于涉密范围的,须按照保密规定,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把关,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行申报,并在推荐函中注明“材料已脱密,可公开”。

  附件: 1.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推荐名额分配表

  3.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推荐审批表

  4.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征求意见表

  5.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和说明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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