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南市监处字〔2023〕145号

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南市监处字〔2023〕145号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南 市监 处字 2023145

当事人: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岳祖,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水电、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装;通风设备、照明设备、家具、木制品销售。注册资本:五十万圆整,注册日期:2020年05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RLYM98;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东坡西路龙蟠西苑1#商***********。受委托人:宋方,身份证号码:342*****950729*,现住址:滁州市南谯区凯迪塞拉河畔72栋2203是室,联系电话;************

2023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一姓周消费者投诉,反映有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吸顶灯上无厂名、厂址及无3C认证标识等。

2023年7月25日对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2022年6月份,该消费者与该公司签订房屋的整体装修,当时缴纳******元的装修款,在后期整体工程结束时,周先生讲吸顶灯有质量问题;在2023年4月28日,周先生把他家安置好的吸顶灯拆下拿到龙蟠市场监管所进行鉴定真假,后该公司就从灯具供应商那里拿来同样的吸顶灯,经过三方的现场对比,周先生家装的吸顶灯是无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识等,这个吸顶灯安装价格是2200元,进价1800元(有票据);该公司采购形式是一户一款一定价,目前该款吸顶灯就采购一户;在2023年4月28日出现该事件后,该公司就和滁州灯具的供应商联系处理相关事情,因为该公司是装饰公司,货源都是第三方采购,在合同中都有产品的质量保证条款,出现此灯具质量纠纷后,该公司暂停与该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供货商无法提供该产品(吸顶灯)的生产地营业执照及吸顶灯的3C认证证书 ,滁州玖柒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该吸顶灯的厂家相关信息及3C认证证书,在该吸顶灯的产品上也没有标注厂名厂址及3C认证标识等,且我局在3C认证系统进行查询确实无此3C认证标识。涉案吸顶灯货值:22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另查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受委托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3.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基本事实;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的真实性;

5.执法人员现场查明拍摄的吸顶灯三方对比鉴定图片(共7张),证明现场检查实物的真实性;6.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投诉书各一份,证明消费者投诉的事实。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滁南市监处告字(2023)第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说明。我局经过案审,认为此案,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决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局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8】第六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案情,本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责令改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3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南谯区玉桥路与阳明路交叉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200*****673810*****002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9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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