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一:进口刮刀、项目遗留物资
标的一:进口刮刀、项目遗留物资
标的资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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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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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 其他 | ||||
数量 | 暂无 | 计量单位 | 暂无 | ||
规格型号 | 暂无 | 其他说明 | 暂无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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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09-28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处置资产为报废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处置明细表》仅供参考,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以上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2.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10万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超出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的保证金则无息全额返还;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3.受让成功后,履行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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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南科技大道东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750******W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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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经理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3*****125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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