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扶绥县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3年扶绥县生活类救灾物资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南宁智久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一街46号时代家园1号楼201房
邮编:******
联系人:覃文叠联系电话: 189*****011
南宁智久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关于2023年扶绥县生活类救灾物资(CZZC2023-J1-******-GXJT)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该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制造商为: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中,注明该公司属于“工业行业”,该情况不属实,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信息是不真实、虚假的,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制造商为: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业为“工业”;经查询该公司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别,应该照招标文件中“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来重新评定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业所属,“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一
质疑事项1回复: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的行业名称,是指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本采购标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为货物,属“工业”行业,则制造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对照的是“工业”行业标准。采购文件中并未对供应商本身所属行业作出要求,质疑事项混淆概念。经我公司核查,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均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该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蚊帐”制造商为:桂平市满意床上用品厂,经查询该厂家在“信用中国”网站无该公司任何信息,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蚊帐”制造商为:桂平市满意床上用品厂,该厂不符合招标要求中的“信用中国”要求,“信用中国”查询信息详见:附件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坻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 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2回复:
采购文件的“信用中国”要求只是针对竞标的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资格评审开始前由评审小组对该公司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进行精确查询,该公司均未存在供应商须知中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质疑供应商所附材料也未能证明被质疑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举的情形。
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蚊帐”制造商为:桂平市满意床上用品厂,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存在失信行为及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记录。
综合上述,贵公司的质事项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
该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制造商为: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为:中型企业, 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
中标供应商广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信息是不真实、虚假的,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制造商为: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属于无效制造商,经查询该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该中标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查询信息详见:附件三。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l.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 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或供应商应为监狱企业或供应商应为残疾人福利企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的,处以采购金额于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坻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行贿或者提供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 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3回复: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中的行业名称,是指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标的物所属行业,本采购标的“12平方米单帐篷、便携工作桌椅、折叠床(应急救灾)为货物,属“工业”行业,则制造商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对照的是“工业”行业标准。采购文件中并未对制造商本身所属行业作出要求,质疑事项混淆概念,经我公司核查,四川鑫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均符合小型企业认定标准,贵公司提供的附件三证明材料为企查查的相关资料,并非官方资料,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证明材料。谈判小组在评审时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审依据,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承诺对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认可广?丹杰贸易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贵公司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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