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交集团场站停车坪改造工程二期智能化建设

合肥公交集团场站停车坪改造工程二期智能化建设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场站停车坪改造工程(二期)智能化建设

原项目编号: 2023BFFAZ*****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场站停车坪改造工程(二期)智能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2023BFFAZ*****

1.请问合肥公交集团场站停车坪改造工程(二期)智能化建设(项目名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机电和智能化资质合并,我单位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防资质贰级、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不符合。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内容关于“投标人具有网络设备大数据在线安全检测与分析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和“投标人具有智能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质疑内容:本项目无网络设备的检测与分析和人脸识别建设内容,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规定:“设定的评分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网络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和“投标人具有安全防范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2 分。

答:本次项目涉及7座BRT岛式站台中需要安装网络设备和人脸摄像头,并且需要接入到公交现有BRT智慧站台管理系统,要求对网络设备和人脸摄像头实现远程监测管理,需要一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59页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1.投标人具有高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质疑理由:关于产品的、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因为这些软件著作权大多为产品供应商具有,投标人很少具有这些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且根据第五章供货需求中的设备清单,该项目主要为前端硬件和设备类安装,没有开发的软件类平台,所列软件著作权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无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高清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答:本次项目涉及7座BRT岛式站台中需要安装网络设备和人脸摄像头,并且需要接入到公交现有BRT智慧站台管理系统,要求对网络设备和人脸摄像头实现远程监测管理,需要一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59页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2.投标人具有停车场出入口收费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质疑理由:关于产品的、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因为这些软件著作权大多为产品供应商具有,投标人很少具有这些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且根据第五章供货需求中的设备清单,该项目主要为前端硬件和设备类安装,没有开发的软件类平台,所列软件著作权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无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停车场出入口收费管理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答:本次招标涉及到收费管理系统管理系统,需要一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59页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3.投标人具有网络设备大数据在线安全检测与分析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质疑理由:关于产品的、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因为这些软件著作权大多为产品供应商具有,投标人很少具有这些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我司咨询里主要产品供应商华为、H3C、锐捷、博达、信锐等都无法满足。根据第五章供货需求中的设备清单,该项目主要为前端硬件和设备类安装,没有开发的软件类平台,所列软件著作权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无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删除此项证书。

答:本次项目涉及7座BRT岛式站台中需要安装前端网络设备,并且需要接入到公交现有BRT智慧站台管理系统,并要求对网络设备实现远程安全检测与分析,需要一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59页产品、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4.投标人具有智能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质疑理由:关于产品的、部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评审要求,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著作权存在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因为这些软件著作权大多为产品供应商具有,投标人很少具有这些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且根据第五章供货需求中的设备清单,该项目主要为前端硬件和设备类安装,没有开发的软件类平台,所列软件著作权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无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修改为:“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具有智能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系统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本项满分2分。”

答:本次项目涉及7座BRT岛式站台中需要安装人脸摄像头,并且需要接入到公交现有BRT智慧站台管理系统,并要求对人脸摄像头实现远程监测管理,需要一定的软件开发工作。

不予修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

质疑理由:近三年的业绩有好多都没有验收,即使完工也没有验收,为了保证公平性,建议改为近五年。

建议修改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

答:1.招标文件的第一章中的“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现修改为:“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

2.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项现修改为:

投标人业绩

4分

1.2018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具有智能化工程项目业绩(业绩内容须包含以下基础系统中的任意两项:综合安防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停车收费管理系统、智能化综合管理平台),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每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9月28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智能化建设 改造工程 公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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