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弓长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中介服务机构
★二、服务范围
为政府投资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复核。采购数量最多为15家。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单位,不得低于两家,淘汰比例为20%(个位数向下取整),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但最多入围不超过15家。
★三、服务期限
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具体起止日期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四、工作分配方式
按照中标结果依次排序,采用顺序轮候方式选定。
注:按规定时限未完成数量达到2个(含2个)及征集单位对项目审核质疑达到2次(含2次)时,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五、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为下列标准的100%:
1、 工程预算审核: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40%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
2、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50%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
3、工程竣工结算复审: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
基本审核费按辽价发[2013]005号文的25%计费,效益审核费为审减额的1.5%计费;
4、每个委托项目,最低计费标准为2,000元/件,最高计费标准为290,000元/件。
★六、服务内容及要求
1、应征集单位要求,参加征集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2、向征集单位提供涉及委托工程项目的金额、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规定的咨询服务;按征集单位要求,向征集单位提供国内和本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3、协助征集单位处理有关造价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4、应征集单位要求,到现场核实工程量;
5、根据征集单位要求,提供工程项目涉及的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6、入围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保密承诺》《弓长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服务,不得将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造价咨询服务任务。接受征集单位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8、热线及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
9、入围供应商应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征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如未经同意擅自更换则取消其入围资格。
10、依据本项目需求和征集单位要求,供应商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组成员之外的供应商人员赴施工现场或征集单位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一)工程预算审核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服务需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根据征集单位委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审核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含招标使用的电子标接口的文件)、招标控制价等成果文件和意见;
3、及时报告超出成本的项目并提出处理方案;
4、按征集单位要求,参加征集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
5、按征集单位要求,向征集单位提供国内和辽阳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6、按征集单位要求协助征集单位处理有关工程预算审核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复核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7、根据本项目需要和征集单位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赴施工现场或征集单位指定办公地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8、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征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二)竣工结算审核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含进度付款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2、由建设单位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资料;造价团队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善工程进度结算书、工程结算书或补充资料及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进度结算书、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和结算依据;
3.以合法、合理、实事求是为结算原则,重点审核结算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防止各种计算误差,核实费用调整的依据和计算的准确性;解决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中的疑难分歧;
4、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并且提供详细的结算审核底稿。同时,在征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或事先征得征集单位主管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反复核对和沟通。核对时,请有关各方人员必须在场,当日的核对工作结束后,以文字形式记录核对结果,相关人员签字后分别留存;
5、建设单位对初步审核报告中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结算费用和依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向项目服务造价中介机构提出审核意见;若在核对过程中,有关意见不能达成共识,视问题严重性及时地向征集单位书面汇报,造价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征集单位意见与承包方再次进行核对和谈判;
6、核对以及谈判完成后,向征集单位提交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含结算书),填写明确的报审意见或建议;如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与工程承包方提交结算结果有出入,造价机构应附详细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审核依据;
7、经征集单位对最终结算结果进行确认后,组织有关人员及各单位对正式结算审核报告盖章确认;
8、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按征集单位要求移交有关结算资料。
9、向征集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括报告索引目录、分部分项清单对比表、关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评价内容以及经济指标分析;
10、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及时报告超出成本的项目并提出处理方案;
11、按征集单位要求,参加征集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或谈判会议,提供本阶段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2、按征集单位要求,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并拍摄水印照片;
13、按征集单位要求,向征集单位提供国内和辽阳市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有关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标准、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14、按征集单位要求协助征集单位处理有关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进度结算审核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15、根据本项目需要和征集单位要求,应在特定阶段加派项目负责人之外赴施工现场或征集单位指定办公地点,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16、保持造价咨询团队成员的相对稳定性,未经征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及项目负责人;
17、竣工结算项目涉及隐蔽工程的,应向结算复核单位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度款结算审核记录。
(三)考核与管理:
每个入围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应符合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规定,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须通过审核中心复审,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的情形,征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报酬,并保留向入围供应商追偿的权利。征集单位解除合同后可以重新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委托造价咨询机构。
入围供应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作为区造价审核服务单位的资格,已签订合同的无条件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
1、入围供应商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复审,由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征集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服务费,并保留向入围供应商追偿的权利;
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单位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累计二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对项目审核质疑达到2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4、无故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或于规定的时间内不参与相关会议的,累计二次的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可由征集单位更换其他入围供应商进行服务;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5、入围供应商与项目施工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6、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调解意见的,征集单位有权更换入围供应商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7、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8、因入围供应商违约给征集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解除的,征集单位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9、泄露因担任区及相关部门造价审核服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解除合同关系;
10、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照区财政考核标准执行。考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送审资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相关工作时限要求如下:
根据报审预算金额确定预算审核时限(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200万元以下 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 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2000万元 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0万元-5000万元 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根据报审结算金额确定结算审核时限: 200万元以下 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 14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2000万元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0万元-5000万元 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4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根据报审结算金额确定复审结算审核时限: 200万元以下 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万元-500万元 6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万元-2000万元 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2000万元-5000万元 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5000 万元以上 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
区重点工程需按财政部门要求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累计二次提出警告,累计达到三次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若中标后,入围供应商发现审核所含单项工程,在前期有业务关联的(如提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响应报价等造价咨询的)需主动向征集单位报告,征集单位重新选择其他入围供应商审核。故意隐瞒业务关联,造成征集单位损失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1、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故意拖延咨询时间,或者与施工单位利益交换、应该减未核减、徇私舞弊,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等其它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实的,征集单位将有权终止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执行纠错机制,即因咨询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一次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半年的处理;二次予以中止分派咨询项目一个年度的处理。
13、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征集单位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人员名单、注册证明、执业资格、人事关系、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4、如果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造价审核服务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与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方案和内容不符的情况,出现一次的予以警告;累计三次,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5、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资料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征集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7、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关系。
18、涉及违反其他法规的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19、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单位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开放式框架协议。
★七、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外,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关系;
(2)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入围供应商资质或资格吊销或降低,解除合同关系;
(4)符合(三)考核与管理条款中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发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5)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2、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可以按照原方式继续征集。其余情况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再补充征集供应商。
八、其他
各供应商入围后,与征集单位签订一年的框架采购协议,协议期满后,征集单位根据服务满意度、成果文件等确定是否续签,具体要求以合同签订为主。
征集文件未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供应商无需派人到开标现场,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在开标规定的解密时间内自行完成报价解密等相关操作,解密时间30分钟。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响应,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注:供应商应在投标的全过程中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