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3〕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讷财采投处〔2023〕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3〕2号

投 诉 人:铁岭市千一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居然馨苑一期10幢2-1-1

被投诉人1:讷河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 址:讷河市通江路736号

被投诉人2:讷河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城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楼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讷河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2023年讷河市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追溯提升类--提升检验监测能力项目(编号[******]NC[GK]********第二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 1: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包、近红外谷物分析仪(进口) ?4.1 采用近红外透射检测技术,快速直接测定粮食中的真实组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采购方回复其他公司的设备均使用了透射技术检测原粮成为市场主流技术,并没有正面回复反射与漫反射技术无法达到检测要求。不具备公平性,排它性非常明显,买设备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如果不能证明反射或者漫反射型 近红外无法达到实验要求,就不应该设置此项限制。各种专利技术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实验目的,而不是用来限制禁止部分仪器参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 2: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包、近红外谷物分析仪(进口)4.2,单色器:全息扫描光栅,采集波长范围400-1100nm的连续光谱,可见与近红外波段同时进行测量(850nm以下用于色度测定)

事实依据:采购方回复此条条款是针对采集波长范围400-1100nm要求是针对?4.1,星号条款要求的透射技术,?4.1条款已不能证明其公平性,那么波长范围也同样限制一部分仪器的参与,除非证明只有400-1100 波段满足实验要求,否则不应该进行波段设置。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事项向相应的生产厂家进行了函证,经核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

招标文件要求近红外谷物分析仪(进口) ?4.1 采用近红外透射检测技术,快速直接测定粮食中的真实组份。目前有3家生产厂家承诺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

招标文件要求近红外谷物分析仪(进口)4.2,单色器:全息扫描光栅,采集波长范围400-1100nm的连续光谱,可见与近红外波段同时进行测量(850nm以下用于色度测定)。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条款设置是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的。未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讷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讷河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讷财采投处【2023】2号.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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