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
根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提升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现开展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以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为农业生产发展方向,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更好地服务三农工作,优先扶持发展和规范运行的农民合作社。从我市中择优选取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通过项目实施,培育一批管理理念新、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水平。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形式
在全市通过公开申报形式选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项目申报实行逐级申报制度,申报对象向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申报,经镇(街)审核汇总后推荐至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审。
(二)申报对象
本项目支持对象为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三)扶持原则
1.经营规模适度效益良好。经营土地的面积超过100亩,农民合作社成员不少于10人,成员出资总额在2万元以上,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业生产经营收益良好,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2.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
3.产业特色比较明显。重点支持江门“广东第一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对符合我市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规划的优先扶持,对产品品质好,具有“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或自创品牌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
4.经营管理规范。制订符合农民合作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农业生产作业有记录,有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田间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投入品使用,财务管理规范,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的优先支持。
5.示范带动能力较强。支持农民合作社领办家庭农场或农业企业、与农业产业化组织合作,开展产业化经营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三、建设内容
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育秧、仓储、烘干、保鲜、冷链、农机等农业生产设施,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项目要求在2024年3月前完成建设和验收。每家农民合作社补助约9.5万元,不足部分由农民合作社自筹解决。
四、项目验收
实施主体需经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评审、公示确定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建设后,各镇(街)根据农民合作社申报项目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资料报台山市农业农业农村局。项目采取报账制、先建后补等形式实施支付。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并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农业农村扶持资金。
五、申报材料
对照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评分标准(附件2),填妥《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1),附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章程、成员出资额明细、成员大会、上年财务报表、土地流转合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证明、生产记录、规章制度、产业特色、经营规模及示范带动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有关要求
申报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打印和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各镇(街)于 10月16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黄家俊,联系电话:0750-*******)
附件:1.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书
2.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评分标准
3.项目承诺书
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pdf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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