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测评工作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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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摩托车、电动

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测评工作

采 购 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委托代理编号:DCCG-*********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受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的委托,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测评工作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测评工作

二、委托代理编号:DCCG-*********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四、定标方式:合理低价中标

五、采购预算:******.91元

六、投标资质:

(一)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二)特定资格条件:无。

七、报名须知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方法

供应商从2023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603、1604、1610、1611号房购买谈判文件。

八、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九、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月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将被拒绝。

2、开标时间为2023年月日14时30分。

3、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603、1604、1610、1611号房。

4、届时请参加谈判的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参与谈判。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参与投标。

十、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2号

联系人:代警官

联系电话:0731-********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138号长房时代城20栋1603、1604、1610、1611号房

联系人:龙青、张梦兰、刘威

联系电话:0731-********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湖南德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l)与采购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联合体形式

6.1 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二、谈判文件

7.谈判文件的组成

7.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7.2本章第8.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文件中明确。

7.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8.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8.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9.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9.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0.一般要求

10.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0.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0.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0.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0.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1.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3)服务方案说明

(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5)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6)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1.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1.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2.报价

12.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2.3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2.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2.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3.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3.1供应商提供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3.2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4.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从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如果有效期不足90天(日历日),则视为无效响应。

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5.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5.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6.2响应文件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采购人单位和地址、采购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8.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18.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谈判与评审

19. 供应商资格审查

19.1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0.谈判程序

20.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5.1款或者第25.2款情形进行。

21.初步审查

21.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3)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2.实质性响应

22.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2.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3.澄清

23.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4.符合性审查

24.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2.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4.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5.谈判

25.1本章第7.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5.2本章第7.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5.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5.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5.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5.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5.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视同弃标。

26.提出成交供应商

26.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6.2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7.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7.2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26条的规定。

28.谈判终止

2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向本项目所有供应商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重新评审

29.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保密及串通行为

30.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1.成交信息的公布

3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长沙市公安局官网公布。

32.询问及质疑

32.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2.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3.签订合同

33.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3.2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3.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3.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

34.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一次性转账支付5242元整。


第三章采购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全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甲方与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本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2)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合同金额小写:

合计金额大写: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履行期限:

3.2履行地点:

3.3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4.结算方式:

4.1资金支付方式:乙方提供结算确认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后,甲方按季度支付。

4.2收款账户:XX银行(XX公司:银行账号)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质量要求

5.3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校内采购合同协议书

(2)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3)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

(4)

注: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通过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服务”系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例如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提供服务的现场,其名称在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最终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服务内容见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服务的验收

6.1 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具体规定见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2 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服务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有关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质量标准和保证

7.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应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7.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乙方应保证其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服务最终履约完成后不少于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期限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限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自缺陷发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采购人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解决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在服务期限内,如果服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3.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权利瑕疵担保

8.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8.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8.3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知识产权保护

9.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9.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9.4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过程中创新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9.5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10.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合同价款支付

1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1.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1.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乙方提供结算确认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后,甲方按季度支付。

11.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1.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2.伴随服务

12.1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2.2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3.违约责任

13.1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7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3.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第17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4.合同的变更

14.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4.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4.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5.合同中止与终止

15.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5.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6.合同转让和分包

16.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6.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分包给他人。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7.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8.解决争议的方法

18.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请调解。

18.2 调解不成可以按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法律适用

1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0.通知

20.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0.2通知以送达并签收之日起生效。

21.合同生效

21.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附则

22.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3.1条

合同标的及金额

详见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5.1条

服务时间及地点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6.1条

验收

1、本项目验收由采购部门和秩序等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联合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督查部门进行监督。项目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加盖顽瘴痼疾办公室行政公章。在市局本级列支的项目验收报告,也加盖顽瘴痼疾办公室公章。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验收方式:按政府采购的简易验收程序验收。

5、验收时间:合同履行完成后半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9.2(1)、(3)款

服务保证

详见“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13.5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70%。

第14.2(5)款

伴随服务

详见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21.2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t诉讼

□仲裁

第25.1条

合同未尽事项

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测评工作

二、项目概况:

为全面提升全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源头管理和路面交通违法管控,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量,组织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安全头盔佩戴率”测评工作。

三、服务内容

对长沙市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进行测评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

1、所需人员数量:需每周对全市交警中队(128个)道路通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安全头盔佩戴进行测评,按照工作量需3人;全市派出所(169个)源头管控测评,每半月测评一次,需3人,共计6人。

2、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3、测评报告:根据视频抽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出具测评报告。

四、服务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

1、本项目验收由采购部门和秩序等部门成立不少于3人的联合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督查部门进行监督。项目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加盖顽瘴痼疾办公室行政公章。在市局本级列支的项目验收报告,也加盖顽瘴痼疾办公室公章。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验收方式:按政府采购的简易验收程序验收。

5、验收时间:合同履行完成后半个月内组织验收。

六、其他要求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1.3、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70%。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的制作

1.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制作,要求有目录、编页码,并装订成册。

2.在本文件格式样本或样本复印件上填写制作响应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3.响应文件须由授权代表(可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其投标无效。授权代表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视为无效签字。

响应文件的份数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每一份响应文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另需提供电子文件壹份。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件用密封袋密封,在密封袋上注明响应人名称(全称)、响应项目等,并在密封袋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2.密封袋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六个部分: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3-1:技术指标说明

附件3-2: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五、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5-1:报价一览表

附件5-2:分项价格表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最后报价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电子文件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贵校采购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附件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4-1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 照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 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 日

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3-1

服务方案说明

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应包括:(1)整体服务方案(2)管理制度方案(3)验收方案(4)售后服务方案

供应商也可结合项目及自身情况自行编制。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2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
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谈判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五、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5-1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服务内容


报价

大写:元

小写:元

合同周期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

1、此表总报价应与附件5-2分项价格表中总报价相同,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如有特殊优惠请在此表中列出(包括附送产品、服务等),不包括价格优惠。

3、请在表上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5-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1









2









3









4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谈判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报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否者视为无效投标。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七、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25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5-1、5-2。

2、投标单位需准备最后报价文件(自行保管,不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格式按附件5-1、5-2。进行最后报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动自行车 交通警察 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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