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溆浦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31项

2023年溆浦县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31项

序号 文件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 类型 审批部门 相关文件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财政局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5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级地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6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9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
1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卫健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湘卫监督发〔2019〕1号)。
12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林业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21〕4号)
13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4 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5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16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17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
1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告承诺制流程)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市消防救援支队 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1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溆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1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3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4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5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6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 溆浦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县级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21〕4号)
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县水利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29 取水许可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③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县级 涉企经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31 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审核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涉企经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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