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
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的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加快推进耕地保护建设的通知》(闽农建〔2023〕1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依法从严、系统观念,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有所提升、生态稳步改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全方位推动我县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成立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项目实施。
(二)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立项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论证、检查验收、项目后期管护指导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论证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按政策给予支持开发成耕地。
6.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7.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实施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选定开发地块、组织签订土地流转补偿、土地承包补偿等涉及土地租赁、补偿的协议,审核土地流转、承包、补偿费用等相关材料,确定项目所需土地资源、立项申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验、验收申报、资料存档等工作;制定并监督、指导开展土地流转、承包、补偿等费用支付手续相关材料收集、办理、审核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费用、土地流转费用、补偿费用等能够及时、合规支付,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程序
(一)开发补充耕地项目
1.项目选址
(1)选址要求:一是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二是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三是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四是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五是地类条件,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对比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2)禁止选址区域:一是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二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三是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四是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五是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六是河道湖区范围内;七是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八是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3)项目选址限制性要求:县资规局应将项目业主申请的选址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海岸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各类保护区、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拟选址范围。
2.选址论证
项目业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拟选址范围,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资规局提出项目申请。县资规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闽清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3.项目立项
踏勘论证通过后,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县政府出具的论证意见上报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批复文件完成项目立项。
4.项目设计
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有关要求。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止工作,规划设计方案中应设置水土保持章节。依法依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并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同意。涉及垦造水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说明各水田地块稳定水源情况、灌排设施等工程措施布局和建设标准、保水层建设标准、土壤改良措施等内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政务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村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
5.项目批复
由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批复。
6.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检查及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县资规、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乡镇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规定的程序报批。除灾毁外,原则上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总投资预算,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
7.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并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资料进行自验,编写竣工报告、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向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资规局组织进行日常变更,通过变更后向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
8.项目备案
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县资规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备案,备案需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福建省农村土地整理监测监管系统审核,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入库影像要求:项目区边界清楚;项目区田块必须种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不得有石块、杂草,不得有林、果等树苗;水田须达到保水起浆,种植季节须种植水生农作物。
9.后期经营及管护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镇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接收方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工程发挥长期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后期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管护期不少于5年,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闽清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农综〔2022〕179号)等有关专项规定组织实施。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建设资金
闽清县耕地开发保护项目的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前期与后期费用(含立项、设计、方案评审、项目招投标、测绘放样、竣工验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和建设资金由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筹集。
(二)成本费用标准
1.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包含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以财审的结论、确定的中标价或合同价为准。
2.耕地开发保护项目下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次性补偿费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梅政综规〔2022〕2号)文件进行补偿,最终以实际现场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清点补偿赔青等相关工作。
3.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所涉及的新增耕地、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乡镇因地制宜指导村集体与农户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流转)。
4.耕地开发保护项目的后期管护经费新增耕地或新增旱改水(用于占补平衡)管护费按照旱地和水浇地1000元/亩.年,水田1500元/亩.年,连续发放5年,所需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成本费用拨付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工程结算审核价据实支付。
(二)土地承包(流转)及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次性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向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据实支付相关费用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依据承包(流转)及补偿协议向相关权益方据实拨付。
(三)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过程需要支出的管理经费、工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进行据实支付。
(四)项目服务费:主要用于具体地块的摸底、前期测量、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放样、施工、竣工测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信息报备、影像采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绘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备与影像采集费、资源调查与论证费、水土保持服务费等,按最终签订的合同价格支付。
(五)项目后期管护费:项目验收后次年开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台账,在耕种季节期间,逐个项目、地块检查是否耕种,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避免抛荒撂荒或改变耕作用途,并留存影像资料,检查结果作为后期管护费拨付的依据,管护经费由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拨付。
六、其他事项
1、本文件执行中若遇上行文件或县级文件发生修订,以修订内容为准。
2、有关实施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耕地保护项目建设的实施,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1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用好用足政策性金融加快推进耕地保护建设的通知》(闽农建〔2023〕1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依法从严、系统观念,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有所提升、生态稳步改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粮食安全,为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为全方位推动我县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成立闽清县全面推进耕地开发保护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推进项目实施。
(二)工作职责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选址论证、立项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补充耕地土壤调查、地力培肥、种植监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合做好项目选址论证、检查验收、项目后期管护指导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审查和保障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林论证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中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按政策给予支持开发成耕地。
6.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指导,配合做好项目选址、立项、实施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7.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实施业主,主要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8.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选定开发地块、组织签订土地流转补偿、土地承包补偿等涉及土地租赁、补偿的协议,审核土地流转、承包、补偿费用等相关材料,确定项目所需土地资源、立项申报、现场协调等工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验、验收申报、资料存档等工作;制定并监督、指导开展土地流转、承包、补偿等费用支付手续相关材料收集、办理、审核等工作,确保土地承包费用、土地流转费用、补偿费用等能够及时、合规支付,推进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实施程序
(一)开发补充耕地项目
1.项目选址
(1)选址要求:一是规划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先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选址;未利用地开垦应限定在新一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确定的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二是面积、坡度及土壤条件,单个地块面积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对于补充耕地图斑报备面积要求;国土调查坡度和实地坡度均应小于25度;对于坡度大于15度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开垦,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民意愿确需开垦的,应经省级复核认定后方可实施;耕地土壤符合或通过合理措施整治后可符合相关标准和耕作要求。三是水源及耕作便利度,垦造水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自流灌溉条件应满足水稻种植季灌溉的需求,不得采取主要靠抽取地下水方式来灌溉;经土地整治后道路可通达项目区,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四是土地权属条件,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已征得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人同意。五是地类条件,具体地类以项目实施前启用的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地块的地类应在“二调”以来的历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水田,实施前应进行影像对比和实地踏勘;与补充耕地地块相连的耕地和其他地类可纳入项目区,统筹规划设计,其中不符合补充耕地和提质改造条件的,不纳入补充耕地备案范围;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三调”调查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2)禁止选址区域:一是25度以上(含25度)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二是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国家级及省级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敏感或生态脆弱区域;三是开垦水田或实施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无稳定地表灌溉水源的区域;四是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恢复,重度盐碱化、沙石化及土壤过酸或过碱(PH值≤4.0或≥9.5)且无法改造的区域;五是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耕地开垦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六是河道湖区范围内;七是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块;八是国家规定禁止开垦的其他区域。
(3)项目选址限制性要求:县资规局应将项目业主申请的选址范围,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形坡度、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城镇开发边界、海岸线、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范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范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范围等各类保护区、审批成果进行叠加分析,按照空间管制规则科学确定项目拟选址范围。
2.选址论证
项目业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拟选址范围,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县资规局提出项目申请。县资规局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闽清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3.项目立项
踏勘论证通过后,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县政府出具的论证意见上报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批复文件完成项目立项。
4.项目设计
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有关要求。涉及坡地开发耕地的,应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止工作,规划设计方案中应设置水土保持章节。依法依规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并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审批同意。涉及垦造水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进行水量平衡分析,说明各水田地块稳定水源情况、灌排设施等工程措施布局和建设标准、保水层建设标准、土壤改良措施等内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政务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广泛征求乡镇、村委会、村民代表、相关权利人等意见建议。
5.项目批复
由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批复。
6.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检查及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相关规范,选派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对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县资规、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实施监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复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乡镇组织编制变更方案,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按《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规定的程序报批。除灾毁外,原则上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总投资预算,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或降低耕地质量。
7.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编制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并对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等资料进行自验,编写竣工报告、自验报告;自验合格后向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资规局组织进行日常变更,通过变更后向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
8.项目备案
通过市级验收后,由县资规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备案,备案需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和福建省农村土地整理监测监管系统审核,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入库影像要求:项目区边界清楚;项目区田块必须种植符合规定的农作物,不得有石块、杂草,不得有林、果等树苗;水田须达到保水起浆,种植季节须种植水生农作物。
9.后期经营及管护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镇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接收方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工程发挥长期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后期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管护期不少于5年,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种植管护、地力培肥等。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闽清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农综〔2022〕179号)等有关专项规定组织实施。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建设资金
闽清县耕地开发保护项目的土地承包(流转)、项目前期与后期费用(含立项、设计、方案评审、项目招投标、测绘放样、竣工验收、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和建设资金由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筹集。
(二)成本费用标准
1.耕地开发保护项目包含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以财审的结论、确定的中标价或合同价为准。
2.耕地开发保护项目下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次性补偿费根据《闽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清县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梅政综规〔2022〕2号)文件进行补偿,最终以实际现场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清点补偿赔青等相关工作。
3.耕地开发保护项目所涉及的新增耕地、高标准农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乡镇因地制宜指导村集体与农户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流转)。
4.耕地开发保护项目的后期管护经费新增耕地或新增旱改水(用于占补平衡)管护费按照旱地和水浇地1000元/亩.年,水田1500元/亩.年,连续发放5年,所需资金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成本费用拨付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工程结算审核价据实支付。
(二)土地承包(流转)及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次性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统一向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据实支付相关费用至各乡镇,再由各乡镇依据承包(流转)及补偿协议向相关权益方据实拨付。
(三)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过程需要支出的管理经费、工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进行据实支付。
(四)项目服务费:主要用于具体地块的摸底、前期测量、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放样、施工、竣工测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信息报备、影像采集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绘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备与影像采集费、资源调查与论证费、水土保持服务费等,按最终签订的合同价格支付。
(五)项目后期管护费:项目验收后次年开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台账,在耕种季节期间,逐个项目、地块检查是否耕种,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避免抛荒撂荒或改变耕作用途,并留存影像资料,检查结果作为后期管护费拨付的依据,管护经费由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拨付。
六、其他事项
1、本文件执行中若遇上行文件或县级文件发生修订,以修订内容为准。
2、有关实施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闽清县绿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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