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示
仪征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公示
仪征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统计表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级次 | 发放部门 | 资金来源 | 是否已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 备注 |
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苏残办发〔2019〕1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的通知 | 本省户籍具有第二代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且购买符合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人员 | 26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残联 | 省 | 否 | |
2 |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扬政民〔2018〕140号) | 困境儿童 | 父母监护缺失儿童:1748人/月/元;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儿童:1312人/月/元;重病、重残儿童:1092人/月/元。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 | 孤儿养育费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扬政民〔2018〕140号) | 孤儿 | 集中供养孤儿每月3120元,散居孤儿每月2184元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扬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扬政民〔2017〕52号)、《扬州市关于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扬政民〔2019〕84号)文件、《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扬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扬政民〔2023〕9 号) | 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随低保标准调整,按比例发放) 1.低保外重残,按低保100%,770元/人/月; 2.一户多残,按低保60%,462元/人/月; 3.低保内重残,按低保35%,270元/人/月; 4.低保内非重残,按低保25%,193元/人/月; 5.三四级精神智残,按低保20%,154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农村籍:90元/人/月 城镇:130元/人/月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5 | 城乡低保对象 | 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民规〔2020〕5 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以770元/月为标准补差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6 |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 关于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民规〔2022〕1号) | 特困人员供养 | 城镇三无? *****元/年 农村五保? *****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7 | 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法[2019]832号)/关于转发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扬价综〔2011〕115号)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等困难对象 |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即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等困难对象发放价格动态补贴资金,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12。月度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8 | 尊老金 | 《关于向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仪民字[2011]83号仪财社[2011]42号)、《关于增加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的通知》(扬政民〔2015〕44号)、关于印发《仪征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百岁老人“家庭孝老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仪民字[201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仪民字[2017]169号仪财社[2017]88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每月50元 90-98周岁每月240元 99周岁(百岁)及以上每月5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9 | 农村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仪财社(2023)10号 关于下达2023年春节城乡困难群众慰问资金的通知(仪民救〔2023〕8号) |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 | 50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10 | 城镇低保对象节日补贴 | 仪民救〔2023〕8号 仪财社(2023)10号 关于下达2023年春节城乡困难群众慰问资金的通知 | 享受城市低保对象 | 50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1 | 特困对象节日补贴 | 仪民救〔2023〕8号 仪财社(2023)10号 关于下达2023年春节城乡困难群众慰问资金的通知 | 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 | 50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12 | 孤儿节日补贴 | 仪民救〔2023〕8号 仪财社(2023)10号 关于下达2023年春节城乡困难群众慰问资金的通知 | 享受孤儿生活救助对象 | 50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3 | 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40%精简老职工补助 | 《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老职工发给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城字(81)第20号 苏财行(81)96号 苏劳办(1981)13号??? | 精减退职老职工 | 1050元/月 | 市级(含)以上 | 民政局 | 县级 | 否 | |
14 | 遗属补助 | 苏退役军人军休【2019】6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 | 无固定收入:根据离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区分不同标准 有固定收入:根据离退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区分不同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5 |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残疾军人 | 在职残疾军人执行国标; 在乡残疾军人执行省标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6 | 三属抚恤金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元/年; 病故军人遗属*****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7 | 老复员军人补助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老复员军人 | 抗复军人:*****元/年; 解复时期:*****元/年; 建复军人:*****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8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19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扬退役军人发[2023]6号) | 义务兵家庭 | *****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0 | 参战渉核人员补助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 *****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1 | 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 号)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2 | 60岁以上烈士子女补贴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 715元/月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3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离退休费 | 解放军后勤司【2011】384号:《关于落实民发[2005]135号文件精神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 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政策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4 | 伤残军人护理费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一至二级、因战因公:*****元/年 三至四级、因战因公:*****元/年 一至四级、因病:*****元/年 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5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 | 苏退役军人军休【2019】6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 | 根据职务(转业技术)等级不同、参加革命工作时期不同,区分不同标准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6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人员 | 苏退役军人军休【2019】6号: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 根据职务(转业技术)等级不同区分不同标准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7 | 有线电视网络费、水电气费补贴 | 苏政办发〔2017〕7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待对象 | 55元/月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8 | 优抚对象物价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2]42 号)文 | 重点优抚对象 | CPI或SCPI增幅达3%-5%为低保的1/12、大于5%为低保的1/8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29 | 独生子女父母(企业)退休奖励经费 |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 市直持证企业退休职工 | 每年3000元 | 市级(含)以上 | 卫健委 | 县级 | 否 | |
30 | 独生子女父母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 |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人口计生规【2013】1号 | 60岁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 | 每年3000元 | 市级(含)以上 | 卫健委 | 县级 | 否 | |
3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82号) | 60岁持证农村居民 | 80元/人/月 | 市级(含)以上 | 卫健委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2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苏财社〔2022〕32号) | 经鉴定的三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260/390/520元/人/月 | 市级(含)以上 | 卫健委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3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 | 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 | 600/700/800/900元/人/月 | 市级(含)以上 | 卫健委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4 | 综合医疗救助 | 关于印发《仪征市综合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仪政办发〔2021〕85 号) | 重点困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专项救助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 按比例进行补助 | 县(区) | 医保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35 | 农村危房改造 | ?江苏省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苏建村〔2023〕110 号) | 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 新建*****、维修*****元/户 | 市级(含)以上 | 住建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6 | 老党员补贴 | 扬财社[2023]56号: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老党员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 | 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 | 抗战时期入党的老党员标准为40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老党员标准为2300元/人/月,已享受优抚补助的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标准为1200元/人/月。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是 | |
37 | 麻风病人补助 | 仪民救〔2023〕4号? 仪财社〔2023〕6号? 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季度农村社会救助定补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 | 麻风病人 | 150元/月 | 县级 | 民政局 | 县级 | 是 | |
38 |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养老补贴 | 仪政办发【2016】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参保缴费补贴,每人每年800元 | 县(区) | 卫健委 | 县级 | 是 | |
39 |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医疗补贴 | 仪政办发【2016】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计划生育特扶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个人缴费补贴,每人每年440元 | 县(区) | 卫健委 | 县级 | 是 | |
40 | 老复员军人遗孀补助 | 《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22〕8号) | 无固定收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 | 770元/月 | 市级(含)以上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41 |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 《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32号《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06】64号 | 国有农场职工 | 省以2005年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应享受补助额为基数,按照农场人均资源多的少补助,资源少的多补助的原则,根据各国有农场在职职工人均农用资源占用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数额分配到市县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实行总额包干。市县和省属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分配 | 市级(含)以上 | 财政局 | 省 | 是 | |
42 |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低保、残疾、孤儿等8类家庭困难家庭学生 | 1000元/人/年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43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低保、残疾、孤儿等8类家庭困难家庭学生 | 一般困难(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城乡低保(小学1500元/人/年、初中2000元/人/年)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市共担 | 否 | |
4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低保、残疾、孤儿等8类家庭困难家庭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市共担 | 否 | |
45 | 高中免学杂费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低保、残疾、孤儿、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计5类 | 1680元/人/年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46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低保、残疾、孤儿等8类家庭困难家庭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市共担 | 否 | |
47 | 中职免学费 | 《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江苏省学生资助实施管理细则》(苏教助〔2021〕1号)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 每生每年2200元/人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市共担 | 否 | |
48 | 教育“三保五助”及高中特殊助学金 | 关于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教育补助实施定额补助工作的通知(仪扶办 [2020]11号)、关于落实市《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具体操作细则的通知(扬教发[2021]59号) | 仪征市户籍低收入家庭子女等4类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 幼儿园2500元/学期,小学 700元/学期,初中1500元/学期,普通高中3000元/学期,中等职业学校2500元/学期 | 市级(含)以上 | 教育局 | 省、县(区)共担 | 否 | |
49 | 稻谷生产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稻谷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建〔2022〕130号)和《关于下达2022年稻谷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22〕131号) | 本市范围内2022年稻谷生产者,包括种植水稻的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 | 根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数与我市2022年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统计数测算,稻谷生产者补贴实行差别化补贴,规模种植50亩及以上补贴标准为90元/亩;种植面积50亩以下补贴标准为30元/亩。对国家、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 | 是 | |
50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2021-2023 年江苏省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 )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 贴,每种农机具补贴标准不一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和省 | 是 | |
51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 |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2〕97号)、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农〔2023〕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 种地农民、村组机动地 | 120元/亩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 | 是 | |
52 | 秸秆还田作业费补贴 |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0〕10 号) | 实际种植户 | 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插秧作业补助30元/亩,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械麦播种作业补助15元/亩。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省 | 是 | |
53 |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苏农计〔2012〕69号) | 生猪养殖户 | 每头补助 80 元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省、县级 | 是 | |
54 | 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0〕18 号) | 实际种植户 | 稻秸秆机械化还田集成机械犁翻铧式犁作业每亩40元、圆盘犁作业每亩45元进行作业补助。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省 | 是 | |
55 |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1〕93号、苏农计〔2021〕53号)、《关于做好2022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苏农办农〔2022〕22号)、《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农计〔2022〕19号、苏财农〔2022〕49号)、《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农计〔2022〕22号、苏财农〔2022〕67号) | 参与轮作休耕的农户 | 150元/亩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 | 是 | |
56 | 水库移民补贴 | ?《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 号? | 经省政府核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水利局 | 省 | 是 | |
57 | 三峡移民补贴 | ?《省政府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3 号? | 经省政府核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水库移民现状人口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水利局 | 省 | 是 | |
58 | 自主外迁移民补贴 | 《省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57 号 | 经省政府核定的2006年6月30日前跨省(市、区、县)自主外迁的大中型水库原迁现存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级(含)以上 | 水利局 | 省 | 是 | |
59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 | 根据省级下达补贴资金数,统筹部分耕保补贴结余资金,同时参照扬州及周边县市发放标准,仪征市2023年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0元/亩 | 市级(含)以上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 | 是 | |
60 | 成品油价格补助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 | 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 | 以上级下达资金为限分配 | 市级(含)以上 | 交通局 | 省以上 | 否 | |
61 | 严重精神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 | 扬委法[2022]7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扬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以奖代补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仪征市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第34次) | 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员 | Ⅰ类0级患者1200元/年,1-2级患者1800元/年、Ⅱ类3级及以上患者4800元/年 | 市级(含)以上 | 政法委 | 县级 | 否 |
标签: 惠民惠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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