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润燃气公司2023年10月采办计划

新润燃气公司2023年10月采办计划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新润燃气公司2023年10月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采办包名称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预计发标时间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备注

1

新润燃气公司沿海门站及附属管线投运技术服务

中海油新润辽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沿海门站是实现新润公司特许经营区-沿海产业基地供气的重要设施,主要负责为沿海产业基地内忠旺铝业等工商业企业及居民用户供气。现沿海门站主要设施已建设完成,为尽早实现安全、合规、平稳运营,提升沿海门站及附属管网输气能力,现需完成沿海门站1#、2#调压计量加臭撬投运、进出口管线连头及LNG保供作业(如有),并拆除原有临时供气撬设施。为了安全、有序、平稳的完成此次沿海门站及附属管线投运作业,需进行沿海门站及附属管线投运技术服务。工作范围详见附件。

2023年9月

1.营业执照:应答人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 应答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 应答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应答,同时参与应答视为应答无效;

(3) 应答人为事业单位的,应答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财务状况:应答人须提供其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的财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可不提供经审计的报表。

3. 业绩要求:

(1)应答人在近五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1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业绩:

l 已完成;

l 标的内容为天然气管道投产服务或天然气管道运行服务或场站投产服务或场站运行服务。

(2)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约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页、服务范围及技术要求描述页)和服务完成证明文件(如: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验收报告或结算发票等能够证明服务完成的材料)服务验收报告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及确认时间。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3)业绩认定时间:以采购方与供应商签字的服务验收报告签字时间或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4.须成立时间满1年(含1年)以上(提供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的企业、市场无类似可替代产品的企业、或现有供应商因自身业务调整成立的全资/控股的子公司除外)。

应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2)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或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且在中被采购冻结,进入调查程序的。

(3)处于被责令停业的状态;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处于全部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在应答报名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质量问题。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jsy.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法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应答人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上述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供应商违规处理原则。为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采办招投标环境,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在全海油范围内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视造成损失程度给予至少“禁用一年”处理;

(2)在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的,给予“禁用两年”至“长期禁用”处理;

(3)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中途撤销投标的,获取中标资格或成交资格拒绝签订合同的,给予“禁用一年”至“禁用两年”处理;

(4)无事实依据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进行乱投诉、举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长期禁用”处理。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采办共享中心辽宁天然气派驻组

??????????????????????????????????????????????????????????????????????????????????????2023年10月8日


,辽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