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竞争性比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竞争性比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竞争性比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5 09:00 索引号:QZMSA-0500-2023-*****

第一章 竞争性比价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现就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比价,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报价文件。

1.采购项目编号:FJQZMSA*******

2.采购项目名称: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3.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见后附: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4.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报价文件应密封并于[2023年7月10日12:00](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泉州海事局四楼党工部(泉州市晋江市泉安南路文景路口海事大厦),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温馨提示:由于交通请注意留足送交文件途中所需时间,避免迟到。】

5.比价时间:2023年7月11日15:00

比价地点:泉州海事局四楼中会议室(泉州市晋江市泉安南路文景路口海事大厦)

采购单位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联 系 人:张工

联系电话:0595-********

采购货物(服务)一览表

合同包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 工期
1 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 25日历日

注:1、以上工程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项号 条款号 编  列  内  容
1 1 项目名称: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项目编号:FJQZMSA*******采 购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2 2 定义:1)“采购单位”或“采购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2)“报价人”或“响应人”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比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3 3 资格标准:1) 报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若为分支机构参与报价应执有法人授权证明);2) 报价人关于报价资格的声明函;3)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 4 1)项目预算价: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玖拾捌元整(¥*****.00)。(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5 5 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监管部门
6 6 报价人必须对其报价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比价过程中,如有发现报价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竞争性比价小组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定标后,采购人有可能对中标人报价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发现中标人虚假应标,则予以无效报价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处罚。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6 7 报价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报价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报价人应赔偿该损失。
7 8 特别提示:(一)重大偏差:下述情况将导致报价无效1) 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报价人公章;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授权;2) 报价超过预算价;3) 报价文件没有正本;4) 报价人提交的是可选择的报价,未按规定进行报价;5) 报价人不符合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6) 报价文件载明的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比价文件的规定;7) 明显不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8) 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低于竞争性比价文件的要求(如有);9) 报价人的交货方式(提供服务方式)不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要求,或不接受竞争性比价文件规定的货款支付方式;10)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报价人所投产品不是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11)报价文件组成不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要求,报价内容与竞争性比价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12)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3)报价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14)不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条款;15)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无效报价的条款。(二)细微偏差:报价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比价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报价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有效性。竞争性比价小组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报价人在比价结束前予以补正。补正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对澄清的规定执行。无法补正的,可在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报价人的认定。注:竞争性比价小组判定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是依据报价文件,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8 9 投标文件编制方法:未按以下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视为无效投标。(1)投标文件提供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正、副本必须用按比价文件规定的相应位置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骑缝章;(2)除比价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所加盖的投标人公章必须是与营业执照上公司名称相一致的公章,加盖公司其他的投标专用章、合同章等均视为无效投标。
9 10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用密封袋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每一密封袋密封处应注明“于2023年7月10日之前(指本文件第一章中规定的开标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由专人送交。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合同包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 备注
1 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 25日历日

二、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1-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招标控制价。

三、项目概述:

1、本次比价项目为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要求报价供应商根据比价文件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施工、质量保修等工作,并根据比文件要求作出总承包报价。

2、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品牌货物或设备,符合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报价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实施内容及相关要求:

1、采购范围: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2、项目要求:

2.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比价文件要求及范围进行施工。

2.2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调试至验收合格。在调试过程中若发生有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更换。

3、工期:合同签订后25个日历日内全部完成建设,交付采购人使用。

4、施工过程所需用水、用电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己负担,费用计入投标文件。

5、本项目质保期为壹年,计时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开始满壹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因报价供应商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临时损坏,报价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12小时内,无条件免费修复。否则,将视为违约,由此造成采购的一切损失均由报价供应商负责全部赔偿。

6、罚则:成交供应商每延迟一天完成投标文件,则成交供应商每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成交供应商应固定1名现场负责人,该现场负责人如有不到场,则成交供应商每天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民币。

7、 报价编制依据:

7.1 项目清单。

7.2 比价文件要求和规定。

7.3安装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垃圾和废料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运出。

8、报价供应商应按照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协商后可更改部分内容,但所用的材料(设备)应当不低于项目清单的要求,且成交供应商所用的主材(设备)须事先得到采购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采购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比价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

9、承包方式:按成交总价,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委托成交供应商施工,不论遇到任何情况(如①政策性调价、 ②市场价格变化等),成交总价均不予调整(采购人要求增、减项目和由采购人提供的项目清单遗漏或存在出入除外)。

10、项目增、减部分结算办法: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增减项目,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增减部分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增、减部分单价根据成交供应商的报价,若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中没有增、减部分单价的,则根据项目清单编制说明中的计价标准;若上述办法中均没有增、减部分单价的,则进行议价。

11、其他要求

11.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本招标项目的货物或服务进行部分调整。

11.2、报价供应商的资格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报价供应商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且符合有关规定。

11.3、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且成交供应商必须赔偿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11.4、报价供应商若成交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管理。

12、注意事项:

12.1、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串通报价;成交供应商产生后,不得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12.2、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否则采购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3、响应文件一旦递交,概不退还。

12.4、本次比价不单独提供工程使用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五、商务条件(以下内容不允许负偏离)

1、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5 个日历日内完工,且验收合格。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3%

说明:①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前,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采购合同及汇款单复印件)。 ②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

5、是否邀请供应商参与验收:否

六、其他事项

1、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文件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的设计院设计的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内容等规定的工程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明细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补遗)

(5) 投标书及其附件

(6) 本合同条款及其补充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福建泉州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晋江市泉安南路海事大厦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0595-******** 电 话:

传 真:0595-********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此部分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三、专用条款

本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若有矛盾,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同时有条款内容而矛盾的,以严格的条款内容为准;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只有单方条款内容的,以单方条款内容为准;单方条款内容有多种混淆含义的,以严格解释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5、发包人工作

6、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8、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9、工程质量

10、检查和返工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13、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5、工程预付款

16、工程量确认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0、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竣工验收

23、竣工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5、争议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7、不可抗力

28、保险

29、担保

30、合同份数

十二、补充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照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解释。

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应同时满足泉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2 适用标准、规范

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第五章“图纸”。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1 \* GB3 ①本工程设计要求; = 2 \* GB3 ②地方政府及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规程和标准。 = 3 \* GB3 ③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发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执行。④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事项。

3.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

3.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本身具有的权力,但下列九项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1、设计变更;

2、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工程款支付;

4、停工通知;

5、分包商的确定;

6、主要材料的确定;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

8、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限;

9、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行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4.2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所赋予的相关职权。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常驻是指:每周在现场的工作日不少于5天,每天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承包人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接替人员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

5、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已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源、电源(包括若需开户的水、电开户费)及所需的接至施工现场的水、电线路均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该费用已计入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该费用已计入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均已完成,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座标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3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并在开工前提交会审纪要。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管线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不再另行计算。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无

6、承包人工作

6.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以下发生的责任和费用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且遵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安全罚则。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按晋江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此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有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地下管线处理的有关费用已经在工程预算中考虑,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制订措施,报发包人(或监理)审批,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晋江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本工程所有工地土方按规定堆放,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施工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工程总造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如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保护好水准控制点。②承包人承担场地产生的治安、环保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工作和相关费用。③本工程施工的供电变电压器、供水源头设施的管理、维护均由承包人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的安全防护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排水、通讯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④投标人在整个工程路面施工前,必须先进行测量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送交业主,所产生的测量费用均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进度计划

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开工前3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壹式肆份;

(2)每月25日,须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壹式肆份。

(3)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预计完工时间、预计完工项目、剩余工程量、预计完工项目占比,并注明提交日期、加盖承包人单位印章。

(4)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相关文件后3天内审定确认。

7.2 群体工程是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实行工程进度承诺制承包人应根据总进度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月进度计划,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当月进度达不到自报进度的70%,则暂扣当月进度款,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经济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8、工期延误

8.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符合泉政文[2003]352号文第十五条、泉政文[2003]353号文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和闽建筑[2006]26号文第四条规定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改变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中的组织安排,同时也改变了实施的工期网络图关键路线工序的。据提供所述资料经招标人共同确认签证延长天数的书面文件为准。

(2)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7.1条约定不可抗力规定的,据政府公告的、气象和地震等部门提供所述资料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证延长天数的书面文件为准。

(3)凡涉及到工期顺延的,承包人应于情况发生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成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提出的发包人不以确认,视为不影响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9、工程质量

9.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9.1.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推行预拌砼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和不合格砼现场报废制度。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进行施工。

9.1.2 省优质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评价标准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创建省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省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双方认可的样板材料。

9.1.3 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的验收及签认。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派驻代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承包人应指派专人对质量检查、隐蔽验收和工程签认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总,做到即签、日报、周结、月清。凡不能及时提供签认手续而产生清、决算结帐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阻挠或影响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实施安排及工程建设进度、清退场移交和竣工验收移交。

9.1.4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人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检查和返工

10.1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返工,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重新检查费用、因返工产生的所有材料、人工费用等。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隐蔽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及有关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私自隐蔽,发包人代表有权责令其重新揭露 检查,并一次扣罚款该隐蔽项目造价款的20%,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工程试车

12.1 试车费用的承担: 所有试车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试车不合格,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返工及重新试车的所有费用,同时工期不可顺延。

五、安全施工

13、安全施工

(1)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做好对周边建筑物、行人、车辆等的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

(1)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0%。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14.2以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因发包人功能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超过该项目造价的风险包干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4.2.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4.2.1.1在本《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X(1-下浮系数K值)计算。

14.2.1.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省市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14.2.2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4.2.2.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14.2.2.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14.2.2.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5、工程预付款

15.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

16、工程量确认

16.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0-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一式肆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每月28日前给予审批,并返还一份给承包人。报告须列明分项工程名称、数量、单价,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1)发包人在接收到每月工程量完成报告后7个自然日完成审核审批,并在审批后7个自然日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作量的80%(不含变更增加)支付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后,甲方收到审定价3%质保金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任何原因新增加的工程造价,发包人均不予在结算前支付,待完成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后支付。

(4)工程完成结算,并经结算审计批准后一个月,付清合同价款(含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增减工程款)。

(5)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8.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采购供应,必须确保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的型号规格使用,需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定的材料,应提前把样品及其检验合格证送验。

八、工程量变更

20、工程量变更

20.1 承包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单位说明理由。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设计变更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施工图审查通过。

20.2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相关专业的设计人员签字和加盖专用章,并盖有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20.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书面意见提供一份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跟踪监督。

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较大的,承包人应与相关承包方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合同价款,较大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中标价降幅系数,按增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较大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

21.2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在验收完成后28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3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所有的投标资料,其中含能打开并能运行的报价电子文档光盘)。

造价咨询中介企业在结算审查中,对发现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全等情况,要事先一次性用书面提交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索取确认后递交造价咨询中介企业。承包人经签收发包人书面催促单后14天内未提供或没有明确书面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用书面通知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1.4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意见书》经发包人和承包人核对调整后,由造价咨询中介企业出具核对调整后签章有效《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报告书》。

21.5工程交工验收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工程决算审核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及监理单位中间签证增减等费用)的100%。

21.6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22、竣工验收

2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整个工程完成、验收后15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叁份竣工手续,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等资料。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发包人可拒付工程余款。

承包人若不能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2.1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误一天,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的违约金500元。

2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发包人及监理方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发包人提出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3、竣工结算

23.1 工程结算价格报送:承包人要严肃工程结算造价报审,若承包人报送审核单位的工程结算造价超过工程结算审核核定价格的5%,则超出部分引起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6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中通用条款7.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雨天不顺延;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1%的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累计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1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一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造成工期延误,同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4.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本工程在施工中因质量问题或不按施工设计图纸以及违反施工规范施工的任何部位,应拆除重建;承包人必须返工、补救、修建,直到质量合格为止,其任何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全部负责,并同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2)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项目设备和建筑材料,发现任何不合格品或承包人私自调换合同规定的合格品进入场地,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处罚,(承包人未验收的进入场地材料报发包人备案除外;普通材料不超过24小时,特殊材料按法定时间),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抵,发包人发现的承包人运进场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或私自调换合同规定的合格品设备材料,承包人均应立即清退出场。

(3)如出现承包人以劣质材料或违反发包人指定品牌的任何产品替代使用在工程中,发包人可按每批次20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同时应更换合同规定的材料进行重新施工,重新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的任何重建、修补加固工期,均不予顺延工期。

(5)施工质量若未达到规范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立即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若未按要求整改即实施隐蔽施工,按本章11.1款处罚。

(6)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工程转包。如本工程需分包的项目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确认承担分包项目单位的资质后方可分包。不允许任何挂靠企业以任何方式进场施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代表有权将分包、转包或挂靠企业清退出场并处罚承包人10万元。同时,发包人可拒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

25、争议

25.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原则上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应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该工程不得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27、 不可抗力

27.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 风力8级(含8级)以上台风(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24小时连续雨量达100 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3、战争、地震、洪水等。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险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由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劳工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在施工期间工程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并受益。

29、担保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合同价款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可以采用现金、工程担保函、银行保函,承包人采用现金方式的应汇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若采用工程担保函、银行保函提交方式的,须按照市建设局泉建筑[2007]65号文、泉建筑[2008]26号文规定,由获准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或银行提供的保函为有效。

(3)履约担保有效期限: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完自动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7日内无息退还。

(4)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30、合同份数

30.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副本陆份

十二、补充条款

31、本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违约退场的几种情形:

31.1 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1.2 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31.3 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数量造价清算。

32、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2.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除刑事犯罪、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经批准的新更替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跟踪监督。

32.2 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标承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 。

33、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4、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3]352号文)、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泉政文[2003]353号文)的其它规定执行。

35、补充条款

35.1 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委托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35.2 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35.3 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工程的检查、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规定要求;

(3)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5.4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或提供的样品达不到要求引起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35.5 合同变更和解除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30日历天以上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为。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

35.6 承包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包括安全事故和第三者的意外伤害以及财产的赔偿,工程施工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5.7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工地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拒绝、隐瞒。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项目的保修内容即:招标所有工程内容。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授权签字代表人: 授权签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第五章 比价与成交

一、比价小组

本次组建比价小组,成员为3名。

比价小组将按照竞争性比价文件确定的比价方法进行评审,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比价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报价人。

二、比价方法

(一)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比价小组根据竞争性比价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报价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的,能否在规定比价时间内补齐;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比价文件的要求。只要不符合竞争性比价文件所列要求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对报价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比价小组按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二)确定中标供应商

比价小组按照最低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注释: 《报价文件格式》是报价人的部分报价文件格式和签订合同时所需文件的格式参考。报价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报价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内容。

采 购 项 目

报 价 文 件

项 目 名 称: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项 目 编 号:FJQZMSA*******

(编制提示:文件装订、密封、标识请注意按报价人须知中的相应要求进行,以避免带来不良后果。编后删除)

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

报价日期:

报价一览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项 目 具体内容 报价总价 备注
1 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详见工程量清单 大写: 人民币(¥ )

★注意:

1、本表应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1.1报价人应按照本表格式填写所投的合同包的“报价总价”。

2、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表应为原件。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报价人的资格声明

1.报价人概况:

A.报价人名称:

B.注册地址:

传真:电话: 邮编:

C.成立或注册日期:

D.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实收资本:

2.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具备并满足下列各项条款的规定。本声明如有虚假或不实之处,我方将失去合格报价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我方全部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 日

电 传:

传 真: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授权书

(报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 授权 (报价人代表姓名)为报价人代表,代表本公司参加贵局组织的泉港海事处窗户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FJQZMSA*******)竞争性比价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比价、签约等。报价人代表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报价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报价人代表: 性别: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手机:

授权方

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接受授权方

报价人代表(签字):

日 期:

附: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若为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参加报价可不需此件,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 (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证书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窗户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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