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湾沚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湾沚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组织实施湾沚区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任务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水稻、果蔬等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能力。
二、项目绩效目标
1.支持34个示范家庭农场、10个示范合作社提升粮食单产能力,水稻单产同比增长率达到5%以上。
2.支持10个以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改善果蔬生产设施条件,设施果蔬产量同比增长率达到3%以上;支持15个以上家庭农场、5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或提高技术应用能力。
三、项目内容、申报对象及补助标准
项目总资金424万元,其中: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350万元,2022年度项目结余资金74万元。重点支持两个方面建设,其中: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170万元、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254万元。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结合资金量、实施主体数量、示范等级和项目投资额等情况统筹使用。
(一)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
1.项目资金170万元。
2.聚焦水稻重要粮食作物,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2023年水稻单产同比增长率达到5%以上要求,对落实单产提升主推技术、实现单产提升目标的县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合作社给予适当奖补,打造发展一批高产示范主体。
3.申报对象及数量。支持水稻单产能力提升的县区级及以上(省动态名录内)示范家庭农场34个、示范合作社10个,其中:湾沚镇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6个;六郎镇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7个;陶辛镇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8个;红杨镇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6个;花桥镇合作社2个、家庭农场7个。
4.支持标准。鼓励推广种植芜湖大米、再生稻等优质水稻品种,其中:种植芜湖大米优质品种水稻100亩以上、再生稻品种200亩以上、其他优质品种水稻200亩以上;优质水稻品种适宜安徽省范围内种植,同时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水稻绿色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替代部分化肥,提高水稻单产;亩单产:芜湖大米优质品种水稻产量达到400公斤以上、再生稻(两茬)达到850公斤以上、其他优质品种水稻达到650公斤以上,水稻单产同比增长率达到5%以上。(须在申报材料表格中有关项进行反映。12月底验收时须提供测产报告、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票据等材料。)
5.补助标准。县区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每个主体补助不高于4万元,原则上省级示范主体补助标准略高于市级,市级示范主体补助标准略高于县区级。
(二)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
项目资金254万元,其中:2023年中央财政项目资金200万元、2022年度项目结余资金54万元。分为果蔬类和农业综合类两大类:
1.果蔬类项目
(1)实施内容:统筹资金资源加大对设施果蔬提档升级工作的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果蔬等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提高设施果蔬发展水平,培育一批规模适度、带动能力强的设施果蔬种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参与业务知识和素质能力提升培训。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一是扶持果蔬标准化集约化育苗中心建设;二是支持果蔬等产业设施改造提升,开展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大中棚比例,扩大生产作业空间和生产能力。2023年,带动全区设施果蔬产量同比增长率达到3%以上。
(2)申报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①申报条件:推动果蔬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方面,结构类型为大中棚、日光温室或连栋温室的设施蔬菜生产(含集约化育苗)项目,改建、新建于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或2023年当年动工、当年完工,要求果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亩。坚持先蔬菜、后果蔬,先改扩建、后新建,示范类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优先申报。
②补助对象:支持10个以上从事设施果蔬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原则上每镇各推荐2个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③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果蔬生产项目总投资额(税务发票)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幅度: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20万元。
2.农业综合类项目
(1)申报实施条件:支持省动态名录内的县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合作社开展大棚自动卷膜机安装、基地道路、农田灌排沟渠疏浚等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道路沟渠、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推进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产能力和单产水平;支持推广设施农业专用品种、水肥一体化、连作障碍治理、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产技术、开展试验示范,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实施主体须为县区级及以上果蔬、畜禽水产类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蔬菜、果品类经营主体优先申报。
(2)补助对象:全区支持15个示范家庭农场、5个示范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或提升技术应用能力,原则上每镇各推荐4个(提升技术应用能力的不超过1个),其中:家庭农场3个、合作社1个。
(3)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进行补贴,且单个主体补贴幅度不高于4万元,原则上省级示范主体补贴标准略高于市级,市级示范主体补贴标准略高于县区级。
3.改建、新建项目于2022年动工、2023年完工或2023年当年动工、当年完工。
经营主体只能申报以上项目中的1个项目,新建项目须于2023年12月20日前竣工。
四、申报要求
1.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章程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区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
2.示范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良好的县区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3.重点支持水稻、果蔬类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要先安排蔬菜类,再安排果品、畜牧水产类。
4.优先支持被评为2022年度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申报。
5.优先支持2019年以来未实施过本项目的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申报,进一步扩大覆盖面,促进公平公正。
6.优先支持2022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创办或领办的农业经营主体。
7.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支持;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示范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名录”的不予支持。
7.为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严禁同级财政项目资金对同一建设内容重复补贴,对已享受了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不予申报。
五、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报项目,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项目申报经所在镇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随后进行初审,核查确定项目主体已实施或拟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支持内容。项目完成并经验收、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本项目的合作社、家庭农场收到项目补助资金后,通过合作社新农直报系统或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更新本年度直报数据。
六、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
4.2022年以来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台账;
5.2022年度农民合作社财务报表;
6.经营主体已实施完成的建设项目同时附发票复印件、建设内容照片等资料,以备初审。
七、申报要求
1.各镇要加强宣传,对照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从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中进行遴选,严把质量关。
2.项目申报经营主体推荐名单由各镇政府行文上报,申报材料经镇政府负责人签名、镇政府盖章。推荐申报的经营主体项目经初审如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将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确定。
3.本项目申报材料纸质1份,同时报送电子档材料。项目申报材料连同推荐文件于2023年10月17日前由各镇统一报送至湾沚区农经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德金,宋一帆,联系电话:*******;
邮箱:*********@qq.com。
附: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项目申报材料.doc
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湾沚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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