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连江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市燃气爆炸事故 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定远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 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 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 任感,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 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 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 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 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
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 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
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 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 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 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 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
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 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 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
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 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 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 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 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 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 重处罚。
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 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 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 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 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 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 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 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 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
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 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 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 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 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 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
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 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
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 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 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 处罚。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
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 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 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 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 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
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 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 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
震慑。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 “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 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
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
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 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 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 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 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
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 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 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 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 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 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
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 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
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
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
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 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 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 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 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 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 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
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
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
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 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 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 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 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 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
和执法部门。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 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
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8.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 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 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 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快燃气设施改造更新。
1.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 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 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
2.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 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 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 饮企业“气改电”。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
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 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 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
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
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
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
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
用。
3.整合现有燃气经营企业,推动液化气企业规模化发展, 合理规划布点,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 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 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 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 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 送。对未按要求落实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 存在跨区域配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建立跨区域 移交处罚机制。
(四)完善管理制度。
1.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 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 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 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
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
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
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 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 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 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 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 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 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
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落实有关法规标准。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 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 燃气行业秩序。严格落实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
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
2.认真落实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进一步细化明确液 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 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 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 育内容。组织社区(行政村)、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9月起至2023年11月)。在国务院 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 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镇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 绕重点任务,组织相关部门和村居,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 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 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 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 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
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
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县政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 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 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 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 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 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 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督导检查。镇有关领导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部门、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 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 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 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 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
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 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 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 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 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 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 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
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镇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党委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应急办人员组成。
(二)压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村居职责分工,制定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 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 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 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 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 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 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 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
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
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
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调度考核,各部门、各村居要充分认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序时推进,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把此项工作列入周计划、月积分、季考核,序时推进专项整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
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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