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188号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5*******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黄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友利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6*****373
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自动监测设备流速仪皮托管正压未垂直对准烟气气流方向;2.烟气流速未进行零点校准,且工控机历史数据无相关校准数据;3.分析仪二氧化硫、一氧化氮量程分别为0-98mg/m3、0-194mg/m3,与备案登记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程分别为0-100mg/m3、0-300mg/m3不符;4.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未进行季度全系统校准。经核实,你公司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为此,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18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情况);
2、2023年7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情况);
3、2023年8月21日对你公司经理吴友利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8月23日对你公司委托的在线监控运维单位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职员邹少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或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裁量等级3;
7.废气类别:一般废气,裁量等级1;
8.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1+1+3+1+1)/7]=1.2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29-1)/4]×(0.6-0.27)=2.43万元(贰万肆仟叁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2.43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曾四平、陈景泉
电 话:0596-*******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9月26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漳州市澳利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时,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自动监测设备流速仪皮托管正压未垂直对准烟气气流方向;2.烟气流速未进行零点校准,且工控机历史数据无相关校准数据;3.分析仪二氧化硫、一氧化氮量程分别为0-98mg/m3、0-194mg/m3,与备案登记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程分别为0-100mg/m3、0-300mg/m3不符;4.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未进行季度全系统校准。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 对该公司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2.43万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188号。 | *****年9月26日作出处罚决定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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