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公开招租公告红公产交公字〔201

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公开招租公告红公产交公字〔201

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公开招租公告

红公产交公字〔2015〕3号

根据《红河县行政事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规定,受红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决定对红河县政府办等八家单位的商铺以公开招租方式面向全社会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方

红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公开招租商铺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商铺位置

面积

(平方米)

起租价

(元/年)

竞价幅度

(元/次)

竞租保证金

(元)

承租保证金

(元)

备注

1

红河县政府办

1

县中医院对面老人大一楼

20

8000

100

2000

1000

从西往东第1-2间

2

县中医院对面老人大一楼

10

4000

100

2000

1000

第2间

3

县中医院对面老人大一楼

10

4000

100

2000

1000

第4间

4

县中医院对面老人大一楼

10

4000

100

2000

1000

第5间

5

县中医院对面老人大一楼

10

4000

100

2000

1000

第6间

6

北门街老建行一楼

30

20000

100

2000

2000

安品小吃店

2

红河县财政局

7

县财政局东门街职工宿舍一楼

69

20000

100

2000

2000


8

县财政局老办公楼一楼

40

16000

100

2000

1000


9

老外贸公司

200

48000

100

2000

2000


10

老外贸公司

120

24000

100

2000

2000


3

红河县政务管理局

11

西门街老公安局对面彩虹酒楼二楼

80

14000

100

2000

1000


12

西门街老公安局对面彩虹酒楼二楼

60

11000

100

2000

1000


4

红河县审计局

13

县审计局办公楼一楼

77.4

27000

100

2000

1000


5

红河县人民医院

14

县医院门诊大楼一楼

300

54000

100

2000

2000

县医院食堂

6

红河县林业局

15

县林业局防为办一楼

163.2

30000

100

2000

2000

商铺45㎡,住房118.2㎡,需一起租。

7

红河一小

16

红河一小大门口

5

1200

100

1000

1000


8

红河县地方公路管理段

17

迤萨镇安邦养路队内

49.2

5000

100

2000

1000

住房

三、竞租对象

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及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均可申请报名,参加竞租。

四、招租期限

商铺租赁期最长为3年,具体租期按合同执行。

五、租金付款方式

租金一年一付,也可以一次性付清,先付款后使用。

六、报名方式

凡有意竞租方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报名:请携带竞租方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名义报名:请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报名的还须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交纳竞租保证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招租方式

此次公开招租采用有底价竞价方式竞租,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八、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2015年12月14日上午8:00时至2015年12月23日下午5:00时。

报名地点: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门街原老法院204室)

联 系 人:张彭陆 毛建雄

联系电话:189*****603 137*****703

九、公开竞标地点和时间

地点:红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六楼交易大厅(跑马路原老地税局办公楼六楼)。

时间:2015年12月24日下午15:00时。。  

十、竞租保证金缴款银行账户

开户单位:红河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往来资金专户

银行账号:****************0

开户银行:农行红河县支行

十一、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1、报名时必须缴纳竞租保证金,中标人在与出租方签订合同,付清房租后凭相关发票到政务管理局办理退款手续,未竞得者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2、成交价款中不含相关部门的税费,相关税费由承租人按相关税费标准缴纳。

3、承租人须交承租保证金,租赁期满,经出租方验收,房屋完好无损,承租人结清一切税费后,承租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给承租人。若房屋有损坏,维修费用从承租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超出承租保证金范围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4、公告内未尽事宜,详见报名须知及出租合同书。

5、此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红河州公共资源信息网及红河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县电视台等媒体上同步发布。

红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12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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