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人社罚决字〔2023〕7号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人社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51******F,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华业街113号3幢207号,法定代表人侯百林,联系电话:133*****731

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宁波百豪物流有限公司处理投诉案件时,向你单位作出并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3〕63号),要求你单位提交相关证据资料,但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报送。因此,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3〕63号),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6月5日15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职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以及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至我局并接受调查询问。同时,在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的行政改正指令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完成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卷宗(另案处理);

2.《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通字〔2023〕63号)及《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并签收(送达时间2023年6月1日)

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3〕第43号)住所地张贴并公示公告送达(公告时间2023年7月20日)

4.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

以上证据,第1项证据证明案件来源;第2、3项证据证明我局已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住所地张贴并公示公告,要求你单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第4项证据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住所地张贴并公示公告《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北人社罚先告字〔2023〕7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规定,对你单位应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上的电子缴款码登陆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zjzwfw.gov.cn/)完成缴款。账户名为: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执行单位编码:******,项目编码:******。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颜峰 王影坤 联系电话:0574-********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66号2楼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此决定书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随案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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