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动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自贡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自贡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我市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使用管理单位。
第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设施设备;
(四)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五)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六)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七)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性事件;
(八)不得将人防工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九)遵守我市其他有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人防工程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卫生标准;
(三)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等规定的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六)不得在人防工程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在人防工程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遵守其他有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我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
第七条 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人防工程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治安等管理规定;
(二)结构安全,无其他安全隐患;
(三)具有上下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 区(县)国动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九条 区(县)国动办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巡查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人防工程或者人防工程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一条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批准的用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国动办提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必要材料,办理平时使用登记并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仅用于载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证照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照时,应当核实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国动办应当健全所管理的人防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和使用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区(县)国动办应当将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使用。
第十四条 市、区(县)国动办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人防工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撒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各级国动办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安全问题,各级国动办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
人防工程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国动办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消防主管部门,由消防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主管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标签: 人防工程 自贡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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