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财政局关于开阳县第二片区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开阳县财政局关于开阳县第二片区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智 联系电话:0769-********
授权代表人:黄锦红
联系电话:181*****075
被投诉人1:贵州厚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云开街道办事处贵开路开阳麒龙城市广场1313幢21-1号
联系人:段楷柱 联系电话:184*****472
被投诉人2:开阳县教育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开洲大道204号
联系人:杨玲 联系电话:139*****962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于2023年3月23日就开阳县第二片区学校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XZX-2023-004(ZFCG))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书,因对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过审查,投诉人提供资料不完整,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4月14日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资料,2023年4月17日投诉人补正资料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书,因程序存在瑕疵,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撤销决定,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 1:依然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中,存在不明确不确定的采购需求。
2、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技术分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3、投诉事项3:依然认为商务分仓储能力的评审标准中,存在非必要增加供应商供货成本、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4、投诉事项4:依然认为商务分检测场地的评审标准中,存在非必要增加供应商供货成本、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5、投诉事项5:依然认为商务分应急配送能力的评审标准中,存在非必要增加供应商供货成本、指定、限定、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
6、投诉事项6:依然认为政策性加分存在不适用、不合理条件作为加分项。
(二)投诉请求
认定上述6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审查情况
根据投诉人的诉求,我局已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书面审查,2023年3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有六项,与投诉事项一致,被投诉相关主体对质疑事项一至四和质疑事项六作出答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之规定,投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未回复事项提起投诉,故我局不再对该事项进行处理。且我局根据相关投诉事项,结合投诉方、被投诉方意见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 1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已明确了技术要求,第二节已明确了商务要求;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一节已公开了采购最高限价,故不存在不明确不确定的采购需求。
(二)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中,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中,均已明确了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也设置了连续的量化区间,并有相应的分值设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仓储能力的评审标准中,并未限定仓库必须自建,而且为实现特大暴雨、凝冻天气等不可抗力情况下,也要保证在校学生能按时就餐的目标,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 4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检测场地的评审标准中,农残快检室、检测设备、化验人员的要求均是为了实现“学生食品安全”这一目标,由于学生群体较为特殊,不仅人数多,而且年龄小,对学生食品检测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并未违反法律法规。
(五)投诉事项 5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应急配送能力的评审标准中,要求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建立采购及配送网点,并对配送时限作了要求,是为了提高项目实施有效性,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投诉事项 6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政策性加分的评审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属于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五、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单位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阳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9日
标签: 食堂食材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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