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资格 | 技术要求 | 质量标准 | 售后服务 |
第1标段 | DC600V车下电源及板卡维修(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1.2.3)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3年以上的维修业绩,并能提供合同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应有10个单位以上的段或厂同类产品的维修业绩,并能提供合同证明。 4.投标方应具有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颁布的DC600V电源装置大修资质,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5.投标方应分别在西安客车车辆段空调检修基地、西安运用车间、西安东所运用车间、宝鸡运用车间、安康运用车间设立维修站,维修合同期内在各维修站免费配备各类检修设备(见附件3),提供所承揽维修产品备用件各2套(详见附件2),满足电源及板卡检修及周转要求,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30天内完成检修设备的安装调试,同时将备件提供到段。 6.投标方应具备完善的维修网络,至少应在北京、上海、广州、兰州、西宁等地设立维修站,便于西安客车车辆段所属车辆在上述区域的故障排除及售后服务,标书里需注明维修站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照片等信息。 7. 投标方的DC600V检修资质应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同时应有健康14000体系认证和环境保护18000体系认证。 8.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9.投标方不得将DC600V车下电源及板卡检修业务转包第三方维修。 10.至少拥有一家原制造厂的配件采购协议,证明所提供配件具有合法来源,应提供协议证明文件。 11.所提供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应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投标方检修方式为据实检修,即:按西安客车车辆段提供《车下电源配件维修送修记录单》对车下电源设备整机或控制板进行检修;检修完成后填写《车下电源配件维修送修记录单》和《普通车辆配件委外修验收交接单》,记录单皆须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5.投标方应在车辆段各管辖车间设立维修站驻段进行车下电源检修(西安车辆段空调检修基地、西安车辆段西安运用车间、西安车辆段东容整备所运用车间、西安车辆段宝鸡运用车间、西安车辆段安康运用车间),并随时进行车下电源现场检修或指导, 6.故障整机维修5天内完成,各类控制板维修3天内完成,若遇特殊原因,需报西安客车车辆段(技术科)批准,否则每推迟1天扣该控制板10%的维修费。 7.投标方检修过程应接受西安客车车辆段的监督、验收,检修后的整机、控制板应出具《试验报告单》。 8.投标方应在车辆段各维修站配备至少3名维修人员(五个维修站合计15名维修人员),并向车辆段报备维修人员的职责分工与联系方式,便于车辆段维修业务的统筹安排。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 投标方应保证车下电源设备维修完好率达到95%,若送修车下电源配件因人为原因导致无法修复(如烧损、短路等)时,应由投标方采购新品,交由西安客车车辆段使用,费用仍按维修价格清算,即“以旧换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新或增加费用,交付时间不得超过7天。 7.修理后的质保期:维修质量保证期为十二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不良情况(不包括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接到信息后,2小时内给予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8. 投标方对更换配件和材料的质量负责。更换的配件和材料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投标方负责免费检修,一年质保内出现2次以上返修时,考核控制板维修费用的30%。 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行车事故,车辆段可根据事故等级及影响程度,考核维修方5-10万元/次。 9.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6.质保内的车下电源设备发生临时故障时,投标人全天24小时提供服务,应在规定时限内(西安地区2小时内到达;安康、宝鸡地区3小时内到达,将故障处理完毕,较大故障应形成处理方案)组织人员赴现场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
第2标段 | 电茶炉控制箱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茶炉控制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标段 | 冲便阀装置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标段 | 集便大球阀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5标段 | 集便水增压器 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6标段 | 集便电磁阀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7标段 | 集便真空压力开关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8标段 | 集便真空发生器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甯袂椅拗柿咳毕荨/span>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9标段 | 集便FCU控制板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0标段 | 集便正玄波电源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维修业绩,并能提供业绩证明。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集便配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技术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67号总公司关于公布《客车真空集便装置暂行技术条件和客车真空集便装置统型图纸的通知》及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下发的集便装置的相关维修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客车段修工艺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集便装置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5]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1标段 | 安全监控板卡(配件名称型号见附件4、5)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安全监控板卡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2标段 | 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维修(配件名称及型号见附件6)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科院防滑器主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3标段 | SAB防滑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防滑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4标段 | SAB速度传感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速度传感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5标段 | SAB电子排风阀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SAB电子排风阀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需出具质量合格证。 3.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子防滑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6标段 | 火灾报警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火灾报警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7标段 | 软卧呼叫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软卧呼叫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8标段 | 电磁灶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磁灶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9标段 | 客车 空调 温控 器维 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客车空调温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0标段 | 触摸屏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触摸屏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1标段 | PLC可编程控制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2标段 | 网关 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客车通信网关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3标段 | 代理节点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代理节点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215号《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运辆客车电[2015]217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近期客车SAB电子防滑器故障及整改要求的通知》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4标段 | MTU183调速板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5标段 | MTU183执行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6标段 | 康明斯调速板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调速板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调速板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7标段 | 康明斯执行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康明斯执行器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康明斯执行器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康明斯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8标段 | 逆变散热风扇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逆变散热风扇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9标段 | 发电车冷却风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g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冷却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符合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现行标准、规范、技术条件的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冷却风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g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0标段 | 空调冷凝风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空调冷凝风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1标段 | 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电视机液晶显示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2标段 | 工程师车监控屏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监控屏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3标段 | 门控器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内端门、塞拉门门控器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4]349号《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4标段 | 发电车高压油泵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高压油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高压油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博世等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5标段 | 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在线绝缘检测装置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6标段 | 充电整流模块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充电整流模块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7标段 | 温水箱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温水箱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8标段 | MTU183水泵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水泵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MTU183柴油机水泵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9标段 | MTU183启动电机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MTU183柴油机启动电机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启动电机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施修后产品质量应符合MTU原厂质量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0标段 | 发电车主开关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主开关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发电车主开关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1标段 | 发电车散热片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属于铁科院公布的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的维修厂家,或发电车散热片生产厂家,或具有维修资质审查认定合格厂家的维修授权。投标方应提供相关产品维修许可证以及该产品维修经验方面的资料。 4.投标方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发电车主开关相关文件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 2.产品维修完成后应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并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和合格证。 3.投标方维修使用配件须是生产厂家的原厂原型配件,能够提供相关配件采购渠道证明。 4.投标方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后的散热片应进行试验,试验后各项数据符合要求,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 6.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7.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维修配件相关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2标段 | 冰箱逆变电源维修 | 1.投标方须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方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投标产品须具有2年以上的生产业绩,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方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冰箱逆变电源生产厂家,或具有颁布的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4.维修厂家具有相应的维修场地、装备和检测实验设备,有完整的检修,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原生产厂家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5.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维修配件需更换产品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或按照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要求审查认证合格。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及其它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颁布的生产厂家或出具生产厂家授权的维修质量合格证。 3.投标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维修的厂家,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 1.投标人能够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及其他原铁道部、铁总下发的电器性能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提供至少1家铁路行业使用该维修配件的良好业绩证明。 2.投标方能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总科技[2014]135号)、《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文件有关规定。 3.投标人配件维修按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5.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组织配件的维修。维修配件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按总公司颁布的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车电气装置检修规则》、铁总运[2015]22号《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等相关文件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6.合同执行后,甲方扣合同价格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乙方。 | 1. 投标方严格执行部、总公司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方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维修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铁总运[2015]29号《铁路客降缙爸眉煨薰嬖颉芳捌湮夼浼喙匾蟮任募槭蘸细瘛span> 4.投标方维修配件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投标方维修配件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投标方需派技术人员一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1. 通用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招标物资生产许可证或制造特许证;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连续3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无保留意见”;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维修保养和运输能力; ④满足国家、铁道部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 ⑤近3年相关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并无不良反映; ⑥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⑦报名并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资格、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未能达标的投标单位将被拒绝。
4. 中标单位履行合同期间没有完全响应招标书内容,不具备履约能力,招标人有权按投标单位最终报价从低到高顺延重新确定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