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油体系药剂招标公告
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油体系药剂招标公告
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油体系药剂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 天津大港油田滨港集团博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就以下所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概况与供货范围
1.1 项目概况: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重大开发试验项目是股份公司投资的现场试验项目,方案设计注入空气泡沫体系。应用的泡沫体系属于与官15-2断块高温高盐油藏条件相适应的高温泡沫体系,特开展本次采购招标。
1.2 种类及规模: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现场试验计划注入空气泡沫体系50万方(具体注入量见项目试验方案),此次招标的泡沫体系由高温发泡剂和稳泡剂两种单剂组成。此次采购泡沫体系数量为整个试验过程计划注入量,共设一个标段。
1.3根据承揽投标人提供化学药剂的质量、性能稳定性以及现场试验应用的效果等情况,采购方有权确定是否重新招标。
化学药剂名称及数量
序号产品名称技术要求规格项目预计使用量/吨
1采油用高温发泡剂见技术规格书高温抗盐1004
2采油用高温稳泡剂见技术规格书高温抗盐251
注:具体采购数量以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止的实际用量为准。
1.4 包装要求:①高温稳泡剂包装为25KG/袋,质地为牛皮纸、编织袋、内衬袋(三合一包装),版面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设计,②高温发泡剂包装为220KG蓝色硬质塑料桶。包装袋由中标人负责回收。
1.4 交货地点及方式:招标人指定地点,供方负责送货。
1.5 交货期:按招标人需求分批交货。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资质条件:①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营业范围、企业资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②投标人必须提供产品的有效执行标准。③投标人必须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2)业绩要求:2013、2014、2015年相同类型或相同产品在中石油系统内的销售业绩。
(3)财务要求:2014、2015年的财务报表。
(4)技术要求:参加本次招标报名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样品进行检测。
注:①试验用水为官15-2断块注入水,恒温试验温度为89℃。②剩余样品将封存作为正式供货后产品质量对比的标样。
三、送检要求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6年1月6日 9 时00分,地点为在 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三号院兴胜道,油田宾馆南门)(106室),持授权委托书提交药剂样品、体系配方及相关资料。工程咨询公司将样品编号(制作为盲样),连同样品配比最晚于2016年 1 月 6 日交招标人进行检测。
1、固体样品数量不少于500g,液体样品数量不少于500ml;
2、剩余样品将封存作为正式供货后产品质量对比的标样。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出具的检验结果,检验合格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如果最后一份检验结果出具时间晚于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日期,招标人将顺延后者。
4.1 凡投标者,请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上午 8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30 分按“公告附件《确认通知》” 以图片或扫描件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确认报名。
4.2 标书获取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14 日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000 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年1月29日 9 时00分,地点为 大港油田招标中心开标一室(油田宾馆主楼2楼)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必须自企业基本账户提交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为 银行汇款且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八、开标
开标时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 大港油田招标中心开标一室(油田宾馆主楼2楼) 。
招标人:天津大港油田滨港集团博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鹏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大港油田兴胜道油田宾馆南侧
邮 编:300280
联 系 人:余佳程
电 话:***-********
电子邮件:********0@qq.com">********0@qq.com
开户银行:建行天津油田支行
开户名称: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8570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油体系委托采购的通知,并决定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此外,为便于今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请确认参加的投标人填写以下信息。(投标人请仔细核对银行账号、开户行等相关信息。如因银行信息错误,导致的保证金退还错误或延误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投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开户地点:
税号:
地址:
电话:
投标单位名称: (公司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规格书及其他技术要求
(一) 官15-2断块空气泡沫驱体系药剂技术规格书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了两种药剂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两种药剂的技术要求与评价。
2 采油用高温发泡剂 阴非磺酸盐型DXF-1技术要求
2.1采油用高温发泡剂 阴非磺酸盐型DXF-1:
采油用高温发泡剂 阴非磺酸盐型DXF-1技术指标
序号项 目DXF-1型备注
1外观淡黄色液体
2pH值9~11
3 密度,g/cm31.0~1.1
4 有效物含量,%≥30.0
5闪点,℃>60闭口杯法
6发泡率,%≥400发泡剂浓度为 0.4%(商品浓度),89℃
7析液半衰期,min≥2发泡剂浓度为 0.4%(商品浓度),89℃
8泡沫半衰期,min≥15发泡剂浓度为 0.4%(商品浓度),89℃
2.2试验仪器和材料
2.2.1 试验所用仪器如下:
a) JB-12KD高速搅拌器或吴茵搅拌器;
b) 电子天平:感量0.1 mg;
c) 电子秒表:感量0.01 s;
d) 量筒:200 mL、1000 mL;
e) 烧杯:1000 mL;50 mL;
f) 电热鼓风干燥箱;
g) pH计测定仪;
h) 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试验仪;
i) 温度计;
j) 气压计:精度0.1 kPa;
k) 石英槽;
l) 微量注射器:0.01 mL,1 mL;
m) 密度计:分度值为0.001 g/cm。
2.2.2 试验所用材料如下:
a) 卡尔费休试剂;
b) 甲醇;
c) 卡氏试剂;
d) 目的区块污水;
e) 蒸馏水。
2.3 试验方法
2.3.1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2.3.2 pH值测定
将pH计校正好,量取80 mL样品原液于100 mL烧杯中,直接用pH计测定,读取稳定的pH值。
2.3.3 密度测定
在恒温(25 ℃)下的测定:将待测试样注人清洁、干燥的量筒内,不得有气泡,将量筒置于25 ℃的恒温水浴中。待温度恒定后,将清洁、干燥的密度计缓缓地放人试样中,其下端应离筒底2 cm以上不能与筒壁接触,密度计的上端露在液面外的部分所沾液体不得超过2~3分度,待密度计在试样中稳定后,读出密度计弯月面下缘的刻度(标有读弯月面七缘刻度的密度计除外),即为25 ℃试样的密度。
2.3.4有效物含量
2.3.4.1卡氏试剂标定
2.3.4.1.1 开机进入主界面后,在主界面下点击方法的快捷键来启动方法;
2.3.4.1.2 进入方法分析界面后,在此可以输入样品的信息,如样品数量、样品批号等。输入完样品信息后,点击“开始”,来运行方法;
2.3.4.1.3 方法运行后首先会自动进入“预滴定”状态,用于除去溶剂中的水分,使滴定杯保持一种干燥的状态。此时“开始样品”键呈灰色状态;
2.3.4.1.4 预滴定完成后,仪器就会保持在待机的状态下,此时“开始样品”按键变亮,点击“开始标定”进行卡尔费休浓度的标定;
2.3.4.1.5 按照仪器的提示先向滴定杯内添加水标样,然后点击“确定”键;
2.3.4.1.6 按照提示输入所添加水标样的质量,点击“确定”,回到测试样品的界面;
2.3.4.1.7 在测试样品的界面可以看到试样测试的状态;
2.3.4.1.8 滴定结束后,仪器会自动显示结果。此时可以看到本次标定出来的浓度,再点击“确定”
键,仪器又会回到待机界面;
2.3.4.1.9 此时再点击“开始标定”,就会进行第二次的标定;
2.3.4.1.10 向滴定杯内添加第二个样品后,点击“确定”;
2.3.4.1.11 当第二那次标定完毕后,会显示此次的标定值和两次标定的平均值,此时只需点击“确定”即可,点击“确定”后,又会回到待机的界面。
2.3.4.2 用称量管称量样品(精确到0.001 g),要求称取的试料量消耗卡尔费休试剂体积不超过10 mL,通过卡尔费休仪器的排泄嘴,将滴定容器中残液放完,加50 mL甲醇于滴定容器中,甲醇用量须足以淹没电极,打开电磁搅拌器,与标定卡尔费休试剂一样,用卡尔费休试剂滴定至电流计产生与标定时同样的偏斜,并保持稳定1 min。
2.3.4.3 打开加料口橡皮塞,迅速将已称量过的称量管中试料倒入滴定容器中,立即盖好橡皮塞,搅拌至试料溶解,用卡尔费休试剂如上述滴定甲醇中水量一样滴定至终点,记录所消耗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V),称量加完试料称量管的质量,以确定所用试料的质量(m)。
2.3.4.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水份X、样品的有效浓度C,以质量分数%计,按公式(1)计算:
.................................(1)
式中:
C——样品的有效浓度,%;
T——卡尔费休试剂对水的滴定度试,单位为毫升每毫克(mg/mL);
V——滴定消耗卡尔费休试剂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2.3.5闪点测定
按GB/T 261-2008规定测试。
2.3.6发泡率、析液半衰期和泡沫半衰期的测定
2.3.6.1 用目的区块污水将该试样配成0.4 wt%(商品浓度)水溶液500 mL于磨口三角瓶中,放入89 ℃烘箱中恒温1 h。
2.3.6.2 测定过程如下:
a)当所用仪器为JB-12KD高速搅拌器时,取上述溶液100 mL倒入搅拌器,以一定转速(6000
r/min~8000 r/min)搅拌2 min,形成稳定泡沫,将泡沫迅速倒入1000 mL量筒中,立即用
保鲜膜封口,开始计时,并测量起泡体积V,将量筒放入89 ℃烘箱静置。
b) 当所用仪器为吴茵搅拌器时,取上述溶液100 mL于搅拌器,以一定转速(4000 r/min~6000
r/min)搅拌2 min,形成稳定泡沫,将泡沫迅速倒入1000 mL量筒中,立即用保鲜膜封口,
开始计时,并测量起泡体积V,将量筒放入89 ℃烘箱静置。
c) 记录泡沫体积降为V/2的时间,即为泡沫半衰期;记录泡沫底部析液50 mL的时间,即为析
液半衰期。
2.3.6.3 发泡率按下列公式(2)计算:
............................(2)
式中:
V——起泡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 。
2.4 检验规则
2.4.1 投标人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保证所有出厂产品均符合标准的要求,并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单,
2.4.2 本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当原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时;
c) 停供半年以上恢复供应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2.4.3 取样规则
用取样器从每批(≤30 t)包装桶的20%确定取样点,插入上、中、下不同深度取样,总样≥2400 g。样品混匀后缩分,取其中三份,每份≥600 g,分别装入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内,贴上标签注明投标人、 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人,一份做产品检验用,一份留待复验,一份备仲裁用。
2.4.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有一项不符合相应指标要求时,应申请用备用样复检,若仍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5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2.5.1 在塑料桶上方贴标志,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净重量、批号、保质期和产品合格证明。
2.5.2 本产品采用硬质塑料桶包装,其净重量25 kg、50 kg或200 kg。
2.5.3 本产品储存阴暗处,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同仓共贮。
2.5.4 本产品储存在干燥库房内。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24个月。
3 采油用高温稳泡剂 纤维素衍生物类BHF-01技术要求
3.1采油用高温稳泡剂 纤维素衍生物类BHF-01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2采油用高温稳泡剂 纤维素衍生物类BHF-01技术指标
序号项 目技术指标备注
1外观米白至淡黄色粉末
2溶解时间,h≤2.5稳泡剂浓度为 0.1%(商品浓度),50℃
3固含量,%≥80.0
4残余单体,%≤0.05
5水不溶物含量,%≤0.250℃
6发泡率,%≥350浓度为 0.1%(商品浓度)的稳泡剂与浓度为0.4%(商品浓度)的发泡剂DXF-1复配,89℃
7泡沫半衰期,min≥30浓度为 0.1%(商品浓度)的稳泡剂与浓度为0.4%(商品浓度)的发泡剂DXF-1复配,89℃
8析液半衰期,min≥10浓度为 0.1%(商品浓度)的稳泡剂与浓度为0.4%(商品浓度)的发泡剂DXF-1复配,89℃
3.2 试验仪器和材料
3.2.1试验所用仪器如下:
a)搅拌器、JB-12KD高速搅拌器或吴茵搅拌器;
b) 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
c) 电子天平:感量0.1 mg;
d) 电子秒表:感量0.01 s;
e) 量筒:200 mL、1000 mL;
f) 烧杯:1000 mL;50 mL;
g) 电热鼓风干燥箱;
h) 温度计;
i) 恒温水浴:控温精度为±1.0 ℃;
k) 75 μm筛网。
3.2.2 试验所用材料如下:
a) 目的区块污水;
b) 异丙醇(分析纯);
c) 去离子水 ;
d)乙醇;
e) 丙烯酰胺;
f) 甲醇。
3.3 试验方法
3.3.1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3.3.2 溶解时间测定
3.3.2.1开启搅拌器电源,打开恒温水浴电源,设置试验温度50 ℃。
3.3.2.2将装有500 mL目的区块污水的烧杯放入恒温水浴中,并以400 r/min进行搅拌。
3.3.2.3在1 min内缓慢而均匀的将0.5 g稳泡剂加入污水漩涡壁,并继续搅拌。
3.3.2.4在搅拌时间接近2 h时,隔5 min取溶液20 ml,并使用Brookfield旋转粘度计在7.34 s-1
下测定其粘度。当时间相邻两溶液(T1,T2,且T1<T2)的粘度值差异小于3 %时,则视为稳泡剂在时间T1内完全溶解。
3.3.3 固含量的测定
将5 g(精确至0.0001 g)样品置于经过(120±2 )℃恒重的称量瓶内,置于恒温烘箱中,于(120±2)℃烘2 h,将烘后的试样移至干燥器内,冷却30 min,称其质量(称准至0.0001 g)。按公式(1)计算固含量:
………………………………………(1)
式中:
S —— 固含量,%;
W0 —— 已恒重的称量瓶重,单位为克(g);
W1 —— 烘干前称量瓶和样品重,单位为克(g);
W2 —— 烘干后称量瓶和样品重,单位为克(g)。
3.3.4 残余单体含量的测定
3.3.4.1残余单体萃取剂的制备
3.3.4.1.1溶液A:异丙醇1080 mL与900 mL去离子水混合,用移液管加20 mL乙醇,混匀存于2 L玻璃瓶中。
3.3.4.1.2 溶液B:异丙醇1480 mL与500 mL去离子水混合,用移液管加20 mL乙醇,混匀存于2 L玻璃瓶中。
3.3.4.2 标准试样的制备
3.3.4.2.1 用去离子水溶解1.0000 g丙烯酰胺,稀释至100 mL;
3.3.4.2.2 用49 mL溶液A与溶液50 mL 溶液B于容量为200 mL玻璃瓶中混合,用移液管吸取1.0 mL按3.3.4.2.1配好的丙烯酰胺溶液置于同一玻璃瓶中摇匀,即为100 mg/L浓度的丙烯酰胺标准试样。
3.3.4.3 试样的制备
3.3.4.3.1 称2.0000 g±0.0100 g待测试样于50 mL细口瓶中,加10 mL溶液A。盖紧瓶塞,具塞搅拌或用力震荡40 min。
3.3.4.3.2 再加10 mL 溶液B,盖紧瓶塞,具塞搅拌或用力震荡40 min。
3.3.4.3.3色谱仪的调节要求如下:
a)检测波长:220 nm;
b)流动相速度:1 mL/min;
c)安全压力:21 MPa;
d)流动相:5/95甲醇/水(体积比)。
3.3.4.4结果计算:
残余单体含量按公式(2)计算:
%……………………………(2)
3.3.5 水不溶物的测定
3.3.5.1 用去离子水洗净75 μm筛网后置于(120±2) ℃烘箱中鼓风干燥2 h,在干燥器中冷却30 min 后,准确称重(称准至0.0001 g)记为m1。
3.3.5.2 准确称取0.5000 g试样,取500 mL去离子水于1000 mL洁净烧杯中,立式搅拌器转速调为(400±20)r/min,在1 min内将试样缓慢地撒于旋涡壁,搅拌2 h。
3.3.5.3 在压力0.2 MPa条件下,用75 μm筛网过滤试样溶液,过滤完毕,用500 mL去离子水冲洗筛网。
3.3.5.4 冲洗净后的筛网放回烘箱鼓风干燥2 h 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30 min,准确称重(称准至0.0001 g)记为m2。
3.2.5.5 水不溶物按公式(3)计算:
…………………………………(3)
式中:
H —— 水不溶物含量,%;
m1 —— 筛网过滤试样前重,单位为克(g);
m2 —— 筛网过滤试样后重,单位为克(g);
m —— 称取试样重,单位为克(g)。
3.3.6 发泡率、泡沫半衰期和析液半衰期的测定
3.3.6.1 用目的区块污水将该试样配成0.1 %稳泡剂+0.4 %发泡剂DXF-1溶液500 mL于磨口三角瓶中,放入89 ℃烘箱中恒温1 h。
3.3.6.2 测定过程如下:
1、当所用仪器为JB-12KD高速搅拌器时,取上述溶液100 mL倒入搅拌器,以一定转速(6000
r/min~8000 r/min)搅拌2 min,形成稳定泡沫,将泡沫迅速倒入1000 mL量筒中,立即用
保鲜膜封口,开始计时,并测量起泡体积V,将量筒放入89 ℃烘箱静置观察。
b) 当所用仪器为吴茵搅拌器时,取上述溶液100 mL于搅拌器,以一定转速(4000 r/min~6000
r/min)搅拌2 min,形成稳定泡沫,将泡沫迅速倒入1000 mL量筒中,立即用保鲜膜封口,
开始计时,并测量起泡体积V,将量筒放入89 ℃烘箱静置观察。
c)记录泡沫体积降为V/2的时间,即为泡沫半衰期。记录泡沫底部析液50 mL的时间,即为析
液半衰期。
3.3.6.3 发泡率按下列公式(4)计算:
……………………………………(4)
式中:
V 起泡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
3.4 检验规则
3.4.1 投标人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保证所有出厂产品均符合标准的要求,并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单,
格式见附录A。
3.4.2 本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鉴定时;
b) 当原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改变时;
c) 停供半年以上恢复供应时;
d)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3.4.3 取样规则
用取样器从每批(≤30 t)袋数的1 %~5 %按米字形确定取样点(≤10点)插入不同深度取样,每袋取样≥100 g。样品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取其中三份,每份约重400 g,分别装入清洁、干燥的磨口瓶内,贴上标签注明投标人、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一份做试验用,检验报告格式符合附录A,一份留待复验,一份备仲裁用。
3.4.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有一项不符合相应指标要求时,应申请用备用样复检,若仍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3.5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3.5.1 包装袋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商标、净重、生产日期、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批号、标准编号、合格标识。
3.5.2 采用三合一(纸/塑编/塑膜)包装。每袋净重不少于25 kg。
3.5.3 运输中避免雨淋、潮湿。
3.5.4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避免雨淋的地方。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12个月。
标签: 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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