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招募呼和浩特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组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招募呼和浩特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组的公告
各医疗机构和社会企业: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非急救服务需求。根据《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关于推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分类管理的意见》(内卫医发〔2020〕25号)《呼和浩特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规范(2023版》(呼卫健字〔2023〕164号)相关要求,特向社会招募符合条件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组,加入我市非院前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遴选。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机构
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设置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站点,同时设置“*****”为呼和浩特市非院前急救转运专用呼叫号和调度坐席,统一调派非院前急救转运站点的车辆。
二、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服务范围
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与非医疗机构之间,具备一定转运功能的车辆进行转运且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实施简单照护、搬运的转运服务。
三、非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相关要求
(一)非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要求
自愿承担我市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车辆应隶属于我市各医疗机构或社会企业,需提供企业资质证明和(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机构与申报车辆隶属关系证明。
(二)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及设施要求应满足转运服务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不得为“救护车”,年检合格,保险齐全。车内至少配备有标准上车担架、车内扶手等相关设备,并有足够大的放置空间,不配备医疗设备和药品。车辆两侧应分别标有明显的“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转运车”字样,上方标有“服务电话*****”,下方标有“单位名称”,后方标有“监督电话”;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和标志,不得使用中国急救120标识,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三)非院前医疗急救转运车辆随车人员要求根据服务类别,配置相应的车组人员。非院前急救服务承运车辆应配备担架员(运送人员)1-2名,驾驶员1-2名,要求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可能危及行车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近3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担架员(运送人员)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所有车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
(四)非院前医疗急救收费要求开展非院前急救转运的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相关规定制定只收取出车费用和担架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由开通非院前急救转运的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规范统一的收费票据,公立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申请特需服务费用。
附件:呼和浩特市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业务申请表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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