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支持航空航天产业3条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若干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高新区支持航空航天产业3条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若干政策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推动成都高新区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工业无人机、航空发动机3条重点产业链“建圈强链”,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结合区域特点、企业诉求焦点,起草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建圈强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工业无人机产业“建圈强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推动航空发动机产业“建圈强链”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电话:028-********
附件1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推动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
“建圈强链”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部署要求,抢抓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发展机遇,助力成都高新区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领域各类主体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产业集群,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卫星平台和卫星载荷、火箭制造、固定地面站和用户终端、卫星通导遥等产业领域,且税收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承担重大项目
支持企业及机构承担星网、高分、北斗等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根据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分阶段给予国家级项目100%、省市级项目50%的资金配套,上级资金和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第二条支持关键技术攻关
鼓励企业瞄准微小卫星、智能终端直连卫星、卫星通信天线、卫星互联网+AI等方向开展技术攻关,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支持试验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新建振动试验室、离心试验室等试验平台,按照平台实际建设成本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开放共享试验平台,按年度实际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围绕真实性检验与仿真实验、空间环境建模、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评测等方向建设公共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牵头单位最高3000万元支持。
第五条鼓励企业获取资质
对企业首次获得卫星地球站无线电台执照、卫星网络空间电台执照、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通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许可的,每个许可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90万。对企业卫星应用产品、设备或解决方案首次获得中国船级社、美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等国际船级社认证或中国民航局、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等适航认证以及其他国内外市场准入证的,按实际认证费用30%给予获批企业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鼓励企业制定标准
鼓励企业和机构制订或修订卫星互联网与卫星应用相关国际、国家标准,对第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80万元、4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支持空间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企业聚焦高通量星地双向通信、低轨导航定位增强、同源多模遥感等方向,投资建设自主可控、安全稳定的空间基础设施,对成功申报并在ITU(国际电信联盟)登出的卫星互联网星座,按照卫星星座规模,每颗卫星给予1万补贴;对成功发射入轨的商业卫星,按照单个卫星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卫星所有者补贴,单个卫星补贴最高500万,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地面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参与卫星测控地面站、卫星通信关口站、测控数传一体站、VSAT地球站等卫星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站点投资规模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补贴。
第九条支持卫星运营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来区投资建设卫星数据处理中心或运营平台,年度卫星数据应用增值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鼓励建设“卫星+”应用场景
支持企业在先进制造业、精准农业、交通物流、城市安防、气象监测、国土监测、应急管理等领域打造“卫星+”应用场景或模拟应用场景,按企业场景收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成都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XX制定。
附件2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推动工业无人机产业“建圈强链”
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部署要求,推动成都高新区建设成为国内知名的工业无人机整机研制聚集区、高端产品供给地、创新应用策源地,助力成都打造“中国工业无人机第一城”,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工业无人机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机型制造及研发设计、应用服务等产业领域,且税收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任务载荷实验室、自主飞行系统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按研发设备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第二条支持建设测试平台
支持企业建设工业无人机测试平台,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工业无人机测试服务,按企业年度支出测试服务费用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三条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企业围绕无人机先进材料与结构、先进导航技术与应用、先进机载系统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对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含)以上且实现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转化生产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鼓励联合创新转化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开展工业无人机技术创新,对于创新成果获得发明专利认证且在成都高新区转化为产品的,按产品年度销售总额的2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研制新品
对于企业研制新型号工业无人机并实现整机销售的,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产品适航认证
对于企业开展固定翼无人机、旋翼类无人机、无人直升机等产品适航审定的,按型号合格审定全流程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第七条鼓励拓展应用服务
鼓励运营服务企业提供航拍航测、警务安防、电力巡检、应急管理、地理测绘、快递物流、人工影响天气或智慧城市治理(调度)等服务,企业年度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鼓励现有工业无人机机型在载人空中交通领域拓展应用,对于实际投入载人航线运营的产品,按照实际运营收入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无人机公共起降点、通用管理平台等设施,对于投入运行的,按照实际投入的20%,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万的补贴。
第八条支持企业制定标准
鼓励工业无人机产业各类主体参与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制(修)定,对第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奖励金额分别为80万元、4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降低试飞测试成本
支持企业及机构开展产品试飞测试,按照产品试飞测试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及机构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鼓励人才本地发展
鼓励企业与区内高校合作共建工业无人机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培训基地培养并首次在区内就业的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基地1000元/人的奖励。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成都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XX制定。
附件3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推动航空发动机产业“建圈强链”
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建圈强链工作部署要求,加快融入国家战略和区域协同发展大格局,推动成都高新区航空发动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航空发动机材料、零部件及系统,航空发动机维修,中小航空发动机,新型航空发动机等产业领域,且税收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支持产业重大项目落地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航空发动机材料、关键零部件、整机研制等产业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支持。对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给予针对性支持。
第二条支持重大研发平台集聚
对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科研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空发动机方向研发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
第三条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围绕高温叶片、燃烧室、短舱等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对完成核心技术突破的企业,按该项技术研发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亿元。
第四条鼓励承担重大创新项目
鼓励企业及机构承担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任务,根据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分阶段给予国家级项目100%、省市级项目50%的资金配套,上级资金和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新品研发
鼓励企业围绕航空发动机材料、关键零部件及整机等研制新品,按照新品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支持引进行业顶尖团队
支持企业从国内外引进航空发动机整机研制顶尖团队,团队整机研制成果在成都高新区生产下线的,按引进团队总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专利技术转化应用
对企业购买航空发动机发明专利并在成都高新区转化运用、进入产品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产品适航认证
对首次取得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单机适航证的航空发动机,按产品认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支持维修企业扩大规模
对年度总营收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航空发动机维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营收梯度奖励。
第十条支持打造数字化平台
支持企业开发航空发动机模拟仿真软件、数字化平台等软件工具,按照年度销售或服务收入总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成都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XX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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