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镇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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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8日
镇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3.2 汛期汛情报告制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6.1 灾后处置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镇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分管水利农业的副区长和宁波石化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大数据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社会治理中心、区供销社、国网镇海供电公司、镇海电信公司、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镇海海事处、镇海新城管理办公室、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六中队、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二大队镇海中队、宁波海警局镇海工作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八三七处、澥浦镇、九龙湖镇、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贵驷街道、石化区安全发展保障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镇海海关负责人组成。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和8个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人武部、区气象局、区大数据中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区防指办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区防指成员单位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加强宣传和演练,统筹推进区台灾防御与指挥场景平台等数字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2)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
(3)具体组织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协调并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汛期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船只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供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决策建议。
(5)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预报预警信息、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和综合信息报告,做好区防指后勤保障工作,具体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等。
(6)承担区防指其他日常事务。
2.1.3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防汛防台期间,根据响应等级启用区防指应急工作组(见附件1),在区防指领导下开展工作。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掌握全区抢险救灾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防汛防台期间相关工作;全面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该组由区防指办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海海事处等参与。
(2)监测调度组:负责密切监视全区水情、雨情、工情和潮情,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的实时信息;负责做好气象、水文、海洋、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掌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根据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上级防指调度指令,具体实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该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参与。
(3)宣传舆情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该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中心等参与。
(4)抢险救援组:负责掌握、汇总全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统一接收区外支援的物资装备,协调驻镇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事宜;统一调度、调拨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和设备器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令和预案要求,督促指导镇(街道)、行业系统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工作。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镇海海事处、国网镇海供电公司等参与。
应急响应等级提升后,视情启用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社会动员组、纪律监督组等应急工作组。
区防指指挥中心综合协调组下设3个专班:
(1)综合材料专班: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海海事处等参与。
(2)统计报灾专班: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镇海供电公司、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参与。
(3)后勤联络专班:该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大数据中心等参与。
区防指指挥中心抢险救援组下设5个专班:
(1)综合救援专班: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参与。
(2)交通保障专班:该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建设交通局等单位参与。
(3)电力通信保障专班:该组由国网镇海供电公司牵头,电信镇海分公司、移动镇海分公司、联通镇海分公司、宁波铁塔公司镇海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4)海上防台专班:该组由镇海海事处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等单位参与。
(5)市政内涝抢险专班:该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局等单位参与。
2.1.4 区防指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协调指导;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区委政法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区信访局:受理、转送、交办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涉及洪涝台旱灾害的信访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4)区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调用等工作;负责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5)区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工工作;督促指导船舶修造企业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6)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协助做好设在学校内的避灾安置场所日常管理;启用时,督促设有避灾安置场所的学校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7)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8)区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负责做好受灾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发生自然灾害时社会捐助工作。
(9)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0)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划定风暴潮灾害重点防御区;承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负责地质灾害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
(11)区建设交通局: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工工作;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单位做好住宅小区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监督指导属地镇(街道)做好城乡危旧房排查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车(船)、港口等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抢险干线和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单位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运工作;负责协调轨道交通(含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内其他有关单位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区内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农作物抗灾种子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渔业灾情;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江海塘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内其他有关单位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3)区商务局:负责并指导辖区洪涝台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指导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督促指导重点商场、超市等场所做好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业工作;核实商贸服务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商贸服务企业灾后自救。
(14)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关闭等应急工作;牵头做好防汛防台期间相关旅游新业态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体育学校和体育活动举办主体落实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洪涝台灾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和人员紧急避险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内其他有关单位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内其他单位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危化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招宝山老城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沿江景观带的防汛防台工作。
(18)区大数据中心: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和专业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视联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19)国网镇海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确保指挥中心等重要场所的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电力设施。
(20)区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区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
(21)区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镇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2)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二大队镇海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3)武警宁波支队执勤二大队执勤六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24)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5)镇海海事处: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搜救。
(26)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7)区社会治理中心:协同助力防汛防台、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141”体系基层治理优势,健全网格平战运行机制,有效发挥基层网格走访排查功能。
(28)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协调周边上游地区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29)区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组织储备、调动和供应。
(30)镇海电信公司:负责做好汛期通信保障和水雨情、汛情等防汛信息及政府首脑机关、区防指、人武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
(3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洪涝台旱期间食品、药品等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等防汛防台工作。
(3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3)镇海新城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内的排洪排涝工作以及园区内人员、建筑物等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八三七处:必要时,协助做好防汛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35)镇海海关: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36)宁波海警局镇海工作站: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37)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建立并完善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并规范运行;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落实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巡查制、防汛值班制、包保责任制等各类责任制度,做好各类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开展防汛防台等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组织网格员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按照区防指指令和有关预案,组织落实防汛防台抗旱抢险队伍和应急物资,做好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辖区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等。
(38)石化区:负责石化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等企业的防台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危化品生产、工矿等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情况下的停工工作;对园区正在建设施工的重大项目的临时施工棚、临时用电、高空设施等进行加固,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转移;组织落实专业抢险队伍,储备足够防汛防台抗旱抢险物资,特别是应对危化品灾害的特殊抢险物资。
根据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其他区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应急工作组职责分工,在区委、区政府及区防指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镇(街道)和石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石化区应当成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本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一个口子统筹”的原则,要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区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 区气象局负责辖区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提高精准度。
3.1.2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1.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交通局、各镇(街道)、石化区全面排查城乡内涝风险点;负责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3.1.4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3.1.5 区气象、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事等部门和镇海海关、宁波海警局镇海工作站建立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警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联动发布预警。
3.2 汛期汛情报告制度
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海事等部门于每周四15时向区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雨水情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雨水情、灾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区防指办应综合分析,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广旅游、海事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区防指;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发送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区防指适时发布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和工作督办单,根据实际情况推送给镇(街道)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求限时落实反馈,闭环管理,由区防指决定是否闭环、继续督办或交由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办闭环。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区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各镇(街道)、园区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IV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区有影响。
(2)区气象台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镇海水文站和骆驼桥西大河水文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镇海水文站警戒水位2.5m、骆驼桥西大河水文站警戒水位1.6m),且降雨将继续对我区产生持续影响,水位将继续上涨的。
(4)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库、山塘出现险情,可能造成局部危害的。
(5)出现一般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
(6)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以上(不含),全区范围内饮用水受到轻度影响的。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较严重影响;或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镇海水文站和骆驼桥西大河水文站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镇海水文站保证水位2.9m、骆驼桥西大河水文站保证水位2.0m),且降雨将继续对我区产生持续影响,水位将继续上涨的。
(4)中小河流堤防、小型水库、山塘出现重大险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5)出现较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
(6)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以上(不含),全区范围内饮用水受到较大影响的。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II级)事件:
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严重影响;或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镇海段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镇海水文站水位达到3.07m~3.30m),且水位将继续上涨的。
(4)甬江镇海段堤防、海塘或十字路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镇海区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5)出现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
(6)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以上(不含),全区范围内饮用水受到重大影响的。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特别严重影响,或者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实测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镇海段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镇海水文站水位超过3.30m),且水位将继续上涨的。
(4)甬江镇海段堤防或海塘重要堤防发生决口,或十字路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镇海城区发生严重内涝。
(5)出现特别重大等级灾害的其他汛情旱情。
(6)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受旱作物面积占耕种面积60%以上,全区范围内饮用水受到特别重大影响的。
5.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主要针对防汛防台工作。抗旱应急响应具体行动按区防指防御通知和本预案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商(或参加由省或市防指召开的防汛防台视频会议),分析汛情、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石化区、各镇(街道)等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村(社区)等有关防汛防台责任人进岗到位,全面启动防汛防台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台风动向,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值班人员名单。
(3)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风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队伍集结准备,随时进入战备状态,并将准备情况报区防指。
(10)各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相关应急工作组启动运行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
(1)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指办主任)主持由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石化区、各镇(街道)等防指重要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或共同参加由省或市防指召开的防汛防台视频会议),明确防御重点和防御对策。
(2)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其中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石化区、各镇(街道)等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全面进入防汛防台阶段,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本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区防指领导到重要单位、重要地段进行防汛防台检查;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3)区防指相关副指挥长值班。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有关应急工作组派员进驻区防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派员驻区防指。
(8)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区消防救援、人武部、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建设交通、电力等所属应急力量根据区防指指令,向可能遭受较大灾害地区预置队伍、物资,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10)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降雨、台风预警信息,同时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全面投入工作并按规定向区防指报送工作情况。区四套班子领导可组成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组,分片分区域深入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防台检查。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石化区、各镇(街道)等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或全部参加由省或市防指召开的防汛防台视频会议)。
(2)区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镇(街道)防指,进一步落实防汛防台各项工作,会后将部署情况向区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到岗到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
(5)区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6)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8)区消防救援、人武部和各镇(街道)等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9)各应急工作组分管领导牵头开展工作;区宣传、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气象、消防救援、人武部、经信、各镇(街道)等有关部门派员驻区防指;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10)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各媒体滚动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同时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区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建设交通、石化区、各镇(街道)等成员单位参加的会商会议(或全部参加由省或市防指召开的防汛防台视频会议),听取各单位有关防台工作情况汇报。
(2)区防指发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台)期。
(4)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农业农村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派员驻区防指。
(11)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组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应急工作组,按照分组要求开展工作。
(12)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规定每日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3)区消防救援、人武部和各镇(街道)等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
5.2.5 当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对我区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区农业农村局、镇海海事处、区自然资源规划等涉海涉渔部门按规定发布海上防台警报,镇海海事处按规定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工作,做好搜救备勤;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沿海海塘巡查和抢险防护准备;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海浪灾害预警;镇海海关、宁波海警局镇海工作站按区防指指令组织实施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控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相关单位随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况,并按照区防指命令统一行动,履行职责。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专业部门响应启动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区防指可视情启动、调整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等级一般高于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涉海涉渔部门和镇海海关、宁波海警局镇海工作站按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的行动规定实施相应行动;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的行动规定实施相应行动。
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报告:
(1)甬江镇海段堤防或海塘重要堤防发生决口,或十字路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2)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3)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当地防指请求,区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区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5.3.4 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重要山塘、小型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险情,区防指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5.3.5 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各有关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应急预案和区防指“五停”工作指引细化完善本区域及相关行业规定,必要时果断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措施,力争抢险救援时间,确保人员安全。
5.5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区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区防指统一调度。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军队等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镇海海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或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 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区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突发重大险情灾情的同时直报省防指办)。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镇(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逐级报告至省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防台与防汛应急响应同步同级启动。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管理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部门预报我区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区气象部门解除台风、暴雨预警,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甬江镇海水文站、骆驼西大河水文站等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6.1 灾后处置
发生台风洪涝重大自然灾害后,有关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统筹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
6.2 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恢复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港口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各镇(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发生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镇海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镇政办发〔202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镇海区防汛防台等级响应要求和措施
附件1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名称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主要职责 | 启用条件 | 入驻区指挥中心 |
综合协调组 | 区防指办 |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海海事处、国网镇海供电公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大数据中心等单位,下设三个工作专班,具体见附件1-1。 | ①掌握全区抢险救灾动态,综合相关情况,编写抢险救灾简报,组织开展会商研判; ②负责编写向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 ③负责收集、掌握、汇编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防汛防台期间相关工作; ④负责统计报灾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和联络工作; ⑤全面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 Ⅲ级响应 | Ⅲ级响应:视情入驻; Ⅱ级、Ⅰ级响应:集中入驻 |
监测调度组 | 区农业农村局 | 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 | ①密切监视全区水情、雨情、工情和潮情,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的实时信息; ②负责做好气象、水文、海洋、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信息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③掌握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根据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上级防指调度指令,具体实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 | ||
宣传舆情组 | 区委宣传部 | 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中心等 | ①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和预警信息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 ②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舆情应对。 | ||
抢险救援组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镇海海事处、国网镇海供电公司等,下设综合救援、交通保障、电力通信保障、市政内涝抢险、海上防台工作专班,具体见附件1-2。 | ①掌握、汇总全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统一接收区外支援的物资装备,协调驻镇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事宜; ②统一调度、调拨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和设备器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③按照指令和预案要求,督促指导镇(街道)、行业系统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工作。 | ||
生活物资保障组 | 区商务局 | 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 负责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货源组织调度,落实“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和应急供应货源调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确保物价平稳。 | Ⅱ级及以上响应 | 集中入驻或赴实地开展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区卫生健康局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 | ①组织应急医疗队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②组织垃圾清运和环境污染处置,并做好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应急监测、人员防治和消杀指导工作。 | ||
社会动员组 | 区委组织部 | 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文明办、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 | ①负责紧急防汛期的社会组织动员; ②负责党员干部的应急人员调配。 | ||
纪律监督组 | 区纪委监委 | 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工委等 | 监督检查防汛防台纪律执行与重大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措施。 |
附件1-1
综合协调组工作专班组成及主要职责
名称 | 组长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综合材料专班 |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镇海海事处等 | ①掌握全区抢险救灾动态,综合相关情况,编写抢险救灾简报; ②负责编写向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汇报的相关材料; ③负责收集、掌握、汇编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及时提出防汛防台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防汛防台期间相关工作; ④全面掌握其他应急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 |
统计报灾专班 |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镇海供电公司、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 | ①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对策,听取应急响应建议和综合预警建议,拟订会商研判单; ②了解掌握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的预测预报预警情况,并将信息梳理、汇总后送相关工作组; ③接收或制作“风险管控三张单”(工作督办单、风险管控单、风险提示单),向区防指成员单位推送,并按时回复市防指; ④负责掌握、收集人员、物资、应急转移及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汇总、核实、上报灾情信息和防汛防台工作动态,收集、掌握、汇总、上报全区人员安全转移情况,以及人员安置情况; ⑤灾害结束后,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等。 |
后勤联络专班 | 区机关事务局分管领导 |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数据中心等 | ①负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的会务、餐饮、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 ②负责做好上级督导、检查接待工作; ③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指挥中心视频会议等系统技术保障。 |
备注:各工作专班组成人员每年4月15日前报区防指办。
附件1-2
抢险救援组工作专班组成及主要职责
名称 | 组长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综合救援专班 | 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 | 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等 | 负责参与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
交通保障专班 | 区公安分局 分管领导 | 区建设交通局、区公安分局等 | 负责落实交通流量限制、封道、停运等临时管控措施,负责保障重点交通设施、公交、危化运输等安全运营,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 |
电力通信保障专班 | 国网镇海供电公司分管领导 | 国网镇海供电公司、电信镇海分公司、移动镇海分公司、联通镇海分公司、宁波铁塔公司镇海办事处等 | 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抢修恢复损毁设施,做好重点单位电力和通信保障。 |
市政内涝抢险专班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局分管领导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建设交通局等 | 负责城乡危旧房、城乡低洼区域及地下空间、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和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防汛防台安全和排水工作。 |
海上防台专班 | 镇海海事处 分管领导 | 镇海海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等 | 负责宁波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
备注:各工作专班组成人员每年4月15日前报区防指办。
附件2
镇海区防汛防台等级响应要求和措施
响应级别 | Ⅳ级(一般) | Ⅲ级(较大) | Ⅱ级(重大) | I级(特别重大) | 备注 |
响应启动 | 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 | 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 |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批准 | 区防指指挥长批准 | |
会商召集 | 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 | 区防指副指挥长 |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 区防指指挥长 | |
会商参加单位 | 组织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等部门会商。 | 组织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建交、综合行政执法、石化区、各镇(街道)等单位和部门会商。 | 组织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建交、综合行政执法、石化区、各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会商,视情增加有关部门。 | 组织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建交、综合行政执法、石化区、各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会商,视情增加有关部门。 | 或按上级要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由省、市防指召开的防汛防台视频会商(会议)。 |
会商内容 | 研究分析汛情、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 明确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对策;区防指领导到重要单位、重要地段进行防汛防台检查。 | 进一步落实防台防汛各项工作,区四套班子领导可组成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组,分片分区域深入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 听取成员单位有关防台工作情况汇报,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台)期,向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 |
预警监测 | 区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区资规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预报结果;各镇(街道)等所属预警巡查员上岗巡查。 | 区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区资规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各镇(街道)等所属预警巡查员上岗巡查。 | 区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调整时,随时更新预报;区农业农村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区资规局每日3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各镇(街道)等所属预警巡查员上岗巡查。 | 区气象局加大对台风的监测,加密预报次数,随时将最新信息报告区防指及有关部门;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各镇(街道)等所属预警巡查员加大巡查力度,切实履行巡查责任。 | 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
动员部署 | 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区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 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 区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 | 区防指发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 |
值班安排 | 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综合执法、建交、各镇(街道)、石化区等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全面启动防汛防台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监视汛情、台风动向,并及时向区防指报送值班人员名单。 | 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进岗到位,其中区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综合执法、建交、各镇(街道)、石化区等区防指重要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全面进入防汛防台阶段,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 | 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到岗到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全部到岗到位,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 |
指挥中心值班 | 防指办副主任 | 区防指副指挥长 |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 | 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 | |
部门入驻指挥中心 | - | 区宣传、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综合执法、建交、电力、公安、卫健、人武、发改、消防、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视情派员入驻区防指指挥中心。 | 区宣传、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综合执法、建交、电力、公安、卫健、人武、发改、消防、海事、生态环境、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 区宣传、应急、气象、农业、资规、综合执法、建交、电力、公安、卫健、人武、发改、消防、海事、生态环境、经信、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驻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 |
信息报送 | 每日14时,由成员单位联络员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 每日6时、14时,由成员单位联络员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 每日6时、14时,由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 每日6时、10时、14时,由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 及时报告突发灾情、险情,根据上级要求随时报送有关信息。 |
响应措施 | 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防汛防台工作进行内部动员,有关防汛防台责任人进岗到位;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危旧房屋、施工设备、市政设施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风险隐患巡查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水(潮)闸门;对山塘水库河网进行预排预泄;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消防、人武、镇(街道)等单位应急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 进一步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区消防、人武部和镇(街道)等单位预置应急队伍,有序转移(非)标准海塘和其他存在安全问题海塘地段、海上船只和滩涂养殖区域、涉海工程、地质灾害重点风险防范区、小流域山洪、农家乐、建筑工地、危旧房屋、简易房、工棚、低洼地段等重点区域内的人员。 | 按要求落实“五停”措施;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危险区域的各类人员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消防、人武部和各镇(街道)等应急队伍根据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其它所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工作。 | 各单位按要求落实“五停”措施;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对已转移人员进行集中清点,并加强避灾安置点人员监管,防止人员擅自返回。各单位全力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防汛防台抢险工作。 | 1、上一级响应措施已包含下一级措施;2、根据省、市防指工作要求或指令落实其他响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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