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渔业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贷服务,我们牵头对《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0〕77号)进行重新修订,现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请于10月16日上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将修改意见反馈到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若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预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段根柳,电话:********。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1日
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办〔2021〕19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推动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促进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壮大,决定持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贴息对象、范围和实施时限
(一)贴息申报对象
1.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中属于农产品市场批发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类、农机及农业相关工程设计制造类、农(兽)药和饲(肥)料生产类、渔业捕捞类的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未按要求报送年报的不列入贴息对象;
2.依法注册登记且贷款当年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县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
4.在农业农村部直连直报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
5.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
6.宁波市区域内营业且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加工、农业生产服务业、农产品电商等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等。创业大学生要求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贴息贷款范围。向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土地平整、田间作业道)、设施农业、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土地流转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贷款。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贷款用途范围限定于农产品原料收购、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申报主体出具书面贷款用途说明)。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以贷款合同为依据);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5.农业经营主体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的;
6.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
(三)实施时限。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贴息期,在次年给予贴息。
(四)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年度贴息期内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当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贷款总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比例贴息,3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不高于7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单家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期内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年度贴息期内合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年度通过审核的贴息资金总量超过年度预算,则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
(五)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其中,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在本市的粮棉油生产、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注册登记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贴息,逾期视作放弃。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由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和监管。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贴息组织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审核和评估监管。区(县、市)上报“区(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需经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盖章,在每年3月底前,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区(县、市)上报的审核结果,汇总审核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年度贴息期内贴息额是否超过贴息最高限额,对超过贴息最高限额的按贷款比例核减。每年按照不同主体类型以不低于30%比例,对贴息资金进行随机抽检核查。委托第三方两年开展一次贷款贴息资金审计。
(三)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贴息资金至各区(县、市),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贴息资金进行公示,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到相关经营主体,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1.贷款合同;
2.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或年度计息证明;
3.创业大学生和退役军人需提供毕业证、退役军人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
4.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经营主体申报贴息资金时,将以上材料和证明按顺序排列装订。复印件须确保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有多份贷款合同的,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贷款贴息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贴息资金拨付要做到公开透明,在当地农业农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贴息资金。
(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会同财政和相关金融机构认真组织贷款贴息申报和审核,按经营主体管理职能分工,落实贴息项目组织申报、审核、监管等工作。鼓励各区(县、市)配套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对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三)严禁农业经营主体非农项目支出以农业贷款名义申报贴息。对于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伪造贷款合同,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不符等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已评定的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方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贴息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段根柳,电话:********;
2.农业龙头企业、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双创大赛获奖者等贴息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电话:********;
3.规模生猪养殖场贴息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机畜牧中心王祖磊,电话:********;
4.规模化种粮主体贴息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彭可,电话:********;
5.市财政局农业处联系人:周晔,电话:********
附件: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附件(资金申报表、审核、汇总表) 正发.xlsx
1.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区(县、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
3.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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