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泓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3〕81号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泓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3〕81号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8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文昌泓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波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红庄村委会排城村*号 | 联系 电话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MA5T87Q1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公司堆放砂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乌鸡塘上村(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面)的堆放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租用该地点约30亩土地用于堆放砂土,但堆放的砂土约有10亩(折计约6666.67平方米)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上述砂土系于2023年6月开始在此处堆放,砂土系工程项目挖出拉来临时堆放的,待后续项目需要时再拉回用于回填;上述未有效密闭、覆盖的砂土共有两大堆,高度约6米,但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经复查,你公司未整改。另,你公司亦曾因2021年12月6日存在“堆放砂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被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3月28日进行过行政处罚。已查明,你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49号);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环罚〔2022〕10号)复印件;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64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或文昌市工商银行(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010********,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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