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新办)
2.办事指南编码
113*****332852*****000*********
3.对应政务服务实施清单事项名称
外籍医师来内地/大陆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条):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实施依据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条):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6.监管依据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7.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8.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9.实施主体: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0.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11.实施主体编码:
12.审批层级:市级/隶属
13.行使层级:市级/隶属
14.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5.受理层级:市级/隶属
16.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7.初审层级:
18.责任处(科)室:综合监督科
19.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20.行使内容:办理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21.行政相对人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
22.行政相对人义务
1、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时,申请人。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内容包括: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2.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3.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4.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5.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2).(第三条至第六条):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
3.受理条件
1、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窗口接收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3、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窗口继续审批流程。
4.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3.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医疗卫生
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5.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6.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7.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8.许可证件名称:
9.改革方式:1
10.具体改革举措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1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同时,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2).(一)申请书;:
(3).(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4).(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应当经过公证);:
(5).(六)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6).(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应当经过公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
3.材料信息
1、
(1)申请材料名称:(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2、
(1)申请材料名称:(一)申请书;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其他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3、
(1)申请材料名称:(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
(1)申请材料名称:(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应当经过公证);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5、
(1)申请材料名称:(六)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书必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6、
(1)申请材料名称:(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应当经过公证);
(2)材料类型:纸质
(3)材料形式:原件
(4)材料必要性:必要
(5)来源渠道:申请人自备
(6)来源渠道说明:
(7)纸质材料份数:0
(8)纸质材料规格:
(9)原件份数:0
(10)复印件份数:0
(11)填报须知:
(12)受理标准:
4.材料审查要点
1.逐项提交各项材料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5.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网络提交
6.接收申请的机构: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7.接收地址: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号卫健窗口
8.提交方式:扫描件上传
9.传真号码:无
10.是否需要实人认证:否
11.关于实人认证的说明:无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6.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7.中介服务内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制证发证
2.核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审查与决定是否准予发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八日经第十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目的;(二)具体项目;(三)地点;(四)时间;(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正。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0工作日
5.办件类型:即办件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3.是否允许减免:否
4.允许减免的依据:
5.减免收费的情形: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许可证
3.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1年
4.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否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否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五、业务办理信息
1.是否通办:无
2.通办业务模式:无
3.跨省通办事项名称:
4.是否是35号文中的跨省通办事项:无
5.应用场景:
6.联办机构:
7.办理形式:
8.是否网办:是
9.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10.网办地址:http://xy.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8&orgCode=360*****020*******&flag=gj
11.是否可在移动端办理:否
12.微信小程序办理地址:
13.支付宝小程序办理地址:
14.百度小程序办理地址:
15.APP办理地址:
16.其他办理地址:
17.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无
18.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xy.jxzwfww.gov.cn/jxzw/czbm/index.do?webId=8&orgCode=360*****020*******&flag=gj
19.到办事现场次数:0
20.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21.服务渠道:
22.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23.办理地点: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号卫健窗口
2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25.咨询方式:通讯地址:电话号码:0790-*******
26.咨询网址:
27.政务微博网址:
28.监督投诉方式:通讯地址:监督投诉电话:0790-*******
29.投诉网址:
30.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无
31.是否支持网上支付:是
32.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
33.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是
34.所属业务分类:就业创业
35.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审批系统
36.网上支付方式:
37.预约电话号码:
38.网络预约地址:
39.是否免申即享:无
40.是否涉及惠企政策:无
41.问题、解答
问题:外籍医生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是在哪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解答:在社区的市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十六、办理流程说明
1、
(1)环节名称:预约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预约电话】:0790-*******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2、
(1)环节名称:申请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地址: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号综合窗口【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3、
(1)环节名称:受理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1、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并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3、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窗口继续审批流程。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4、
(1)环节名称:审核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5、
(1)环节名称:审批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6、
(1)环节名称:审查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7、
(1)环节名称:办结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8、
(1)环节名称:办理进程查询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办事对象可现场或电话0790-*******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9、
(1)环节名称:办理结果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10、
(1)环节名称:制证发证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11、
(1)环节名称:送达方式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1、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审批服务科;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支持快递送达。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12、
(1)环节名称:到窗口次数
(2)环节办理时限(工作日):
(3)办理单位:
(4)办理岗位:
(5)联系电话:
(6)办理内容:0次
(7)办理进程查询:
(8)送达方式:
(9)办理说明:
标签: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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