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配网电缆、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协议库存招标公告

2023年配网电缆、架空绝缘线、集束绝缘导线协议库存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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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申请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利权益。申请人及其申请预审产品须满足通用资格要求和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3.2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3.4申请人及其资格预审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申请预审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发布的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中提出的相应条款要求(查看路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供应商管理→资质能力核实→资质能力核实规范标准)。

(2)设计制造过与申请预审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

(3)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申请人须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在后续招标中,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供货前提供所投/供产品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未在资格预审货物清单中的需求物料,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补充的型式试验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4)申请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具有可追溯性。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取得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 本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申请,也不接受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申请。

(8)在资格预审结果有效期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影响其资格条件,将由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并作出认定。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9)申请人生产厂房应为自有或长期租赁。其中生产厂房为自有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长期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并提供厂房所有人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明。生产厂房布局、环境应满足生产需要,并提供厂区平面图。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乡镇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现场核实。

(10)必须具有生产资格预审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11)申请人应自行响应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申请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5申请人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须满足相应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物资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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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效业绩时间区间为合同签订时间2020.1.1~2022.12.31。

2.试验报告需要满足的规格型号见4.2各标段审核标准。

3.5.2生产试验设备、生产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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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环保体系及智能制造要求(非否决项)

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相关要求,请申请人提供以下相关支持证明材料,此项内容为非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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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还需填写“发票信息表”。请用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打开,按照表单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及对应页码。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完成“发票信息表”填写并加密上传至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上传路径:采购项目管理->我的项目->双击项目名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其他文件上传)。申请人务必确保“发票信息表”数据填报准确,且与申请文件中发票支持证明材料数据保持一致,如申请文件中发票支持证明材料数据与申请人所填“发票信息表”经评定不一致的,审查委员会有权在评审中对申请人的发票等信息进行修改,并予以记录。未填写“发票信息表”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4)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6)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8)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2.1 10kV电力电缆类物资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10kV电力电缆计算,20kV电力电缆业绩可以替代10kV电力电缆业绩,累计入10kV电力电缆业绩数量计算,低压电力电缆业绩不可以替代10kV电力电缆业绩;不同截面、材质、芯数产品的业绩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1.2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参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5《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章节规定:

1.2.1铜质电缆与铝质电缆材质可以相互替代;

1.2.2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铠装复杂程度依次为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1.2.3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ZA>ZB>ZC>不阻燃;

1.2.4同结构形式的电缆截面替代标准:大截面可覆盖小截面;

1.2.5芯数替代标准:不同结构(芯数)型式试验报告不可相互替代,但三芯试验报告可以覆盖单芯试验报告。

1.2.6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投标产品种类对应。

(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2 低压电力电缆类物资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低压电力电缆计算,20kV、10kV电力电缆业绩可以替代低压电力电缆业绩,累计入低压电力电缆业绩数量计算;不同截面、材质、芯数产品的业绩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2.1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2.2电缆型式试验覆盖原则参照《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5.5《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章节规定:

2.2.1铜质电缆与铝质电缆材质可以相互替代;

2.2.2铠装结构可覆盖非铠装结构,铠装复杂程度依次为钢丝铠装、钢带铠装;

2.2.3阻燃型产品可以覆盖非阻燃型产品,高等级阻燃型产品可覆盖低等级阻燃型产品,具体为ZA>ZB>ZC>不阻燃;

2.2.4同结构形式的电缆截面替代标准:大截面可覆盖小截面;

2.2.5芯数替代标准:多芯可覆盖单芯、单芯不可代替多芯、多芯产品在主导体截面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相互替代。

2.2.6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投标产品种类对应。

(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4.2.3架空绝缘导线、集束绝缘导线类物资统一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1.1架空绝缘导线业绩数量按照10kV及以下架空绝缘导线类别合并计算,不区分电压等级、截面、材质、芯数,10kV及1kV架空绝缘导线的业绩可相互替代,数量合并计算,集束绝缘导线业绩不计入。

1.2集束绝缘导线的供货业绩按照集束绝缘导线类别合并计算,不区分规格型号等,架空绝缘导线业绩不计入。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绝缘导线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2.1不同型号产品检验项目的替代规则如下:

2.1.1绝缘材料:交联聚乙烯检验合格可覆盖聚乙烯、聚氯乙烯;

2.1.2导体截面:导线截面仅考虑导体截面积,大截面检验结果可覆盖小截面;

2.1.3导体材料:铜芯或铝芯可相互替代。

2.1.4 导体同截面的情况下,集束绝缘导线多芯覆盖少芯。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

(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生产试验设备要求详见资格业绩条件一览表。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23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10:00时。申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申请文件以及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电子申请文件),本次预审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文件。

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7.2 申请文件的制作

申请文件应以物资类别为单位,按照“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制,文件大小请控制在60兆以内。

温馨提示:若申请文件超过60兆,建议申请人首先应用word自带压缩功能对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步骤:文件另存为-工具-压缩图片,选择屏幕(150ppi)的图片质量,然后将word另存为一个较小的docx文件。请申请人压缩文件同时保证清晰度,因清晰度不足无法辨认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3申请文件递交(上传)方式

ECP2.0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按物资类别制作为DOCX\PDF格式,使用离线投标工具(最新版)按包(预审标段)批量在技术部分“投标工具-其他技术应答文件-维护其他技术应答文件-专用技术规范要求的图纸”端口上传。(下图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电子申请文件:指申请人上传至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网址:)。

(1)账号注册。请未注册“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网址:)的申请人报名后尽快登录该平台注册账号。平台注册咨询电话:0571-********、0571-********、0571-********、0571-********。(“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与ECP2.0分属两套系统,若因申请人未及时注册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并加密上传电子版申请文件,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预审结果,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办理电子钥匙。凡参与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电子钥匙,该电子钥匙可用于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电子申请文件的上传加密,若已办理仅需在“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下载安装新版电子钥匙安装包即可使用。因办理电子钥匙需要周期,请申请人尽快完成办理以免影响投标,办理的相关事宜见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

(3)“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上传。申请人在报名2023年10月17日后登录“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按照操作手册详细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文件的上传。平台操作、上传文件咨询电话:0571-********、0571-********、0571-********、0571-********

上传路径:采购项目管理->我的项目->双击项目名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技术文文件上传。

文件上传注意说明:支持上传单个150M以下的文件;

操作流程详见平台操作手册(路径: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用户操作手册_平台供应商版)

申请人将制作完成的申请文件转成双层PDF格式(详见附件1:申请文件双层pdf格式制作操作手册),以按标(物资品类)为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的技术部分上传提交。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电子申请文件提交前,须确认该内容解密后可读,对于不可读取的将不作评审(若电子文件内容在随机选取的不少于三台电脑上均无法打开,则视为其电子文件不可读取)。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应完成“发票信息表”填写并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其他文件部分上传可编辑版本(Excel格式)、不可编辑版本。(可编辑版本、不可编辑版本一个zip压缩包上传)。

上传路径:采购项目管理->我的项目->双击项目名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其他文件上传。

7.4申请人应在ECP2.0及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同时上传申请文件,保证ECP2.0电子申请文件和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电子申请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如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支持证明材料较大无法上传至ECP2.0系统,请在ECP2.0上传说明文件(格式见“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同时在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按按标(物资品类)上传完整、清晰的电子申请文件。

未在ECP2.0上传文件的视为申请文件内容不全,其申请将被否决。

7.5 逾期提交的申请文件,ECP2.0系统、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将予以拒收。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ECP2.0系统、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平台的电子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不接受邮寄的申请文件。

7.6请各申请人在申请文件递交后,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及时关注电子商务平台及手机短信信息,以便及时反馈相关问题。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和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https://ecp.sgcc.com.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78号

邮编:******

业务联系人:吕经理

联系电话:0571-******** 0571-********

系统平台运维:

国网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010-********

浙江省电力采购中心:0571-********、0571-********、0571-********、0571-********


标签: 预审 电缆 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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