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各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防范的意识,做到对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生命健康。我局制定了《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0月12日起至10月20日,共7个工作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马俊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717-*******
联系地址:宜昌市胜利四路48号
邮编:******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送审稿)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提高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效预防和处理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核设函〔2020〕502号)
(11)《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18号)
(12)《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宜市环发〔2016〕5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我市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以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参照本预案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可能或者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国内外航天器在坠落事件或市域范围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应急组织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及职责
3.1.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成立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宜昌军分区及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应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及国家、省关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发布和决定市内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按规定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受影响区域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审议批准下属各应急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监控;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驻宜单位和驻宜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指导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时组织整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1.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信息的新闻报道、权威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研判、线上处置,把握舆论导向。
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11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维护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散布传播辐射事故信息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接报,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分析工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进行预测、定性定级及后果评价,提出控制事态扩大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污染处理工作;指导监督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辐射事故120接警,并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指导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因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生活类应急物质储备、调拨等保障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遭受破坏事故的恢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服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受污染供水、排水设施恢复工作。
宜昌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宜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支援辐射应急防护器材;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和社会治安维护。
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指令;完成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各部门应当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照职责编制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具体人员和联络方式报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 工作机构与职责
3.2.1工作机构。发生辐射事故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监测组、安保警戒组、医疗救援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7个应急专业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3.2.2应急专业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加;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划定内警戒区、外警戒区范围;负责监测和数据的分析整理、收集和报告;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辐射污染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指导应急现场及公众的辐射防护。
安保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承担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医疗机构参加。根据放射性物质种类、危害特性,指导个体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点,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协助进行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必要时提请现场指挥部协调上级卫生机构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
应急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加。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污染处理及辐射事态管控等工作。
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加。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省内资深辐射安全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等组成。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专业咨询,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参加。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等。
根据辐射事故级别和受影响范围情况,还可根据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组和交通保障组,分别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3.3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含运输单位)是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完善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先期处置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并控制缓解事态,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隔离防护等措施;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备,做好应急准备;接受并严格执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各项指令;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等方面费用。
3.4县(市、区)、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了解辖区辐射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立即控制事故现场、开展被照射人员的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并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4 .预防和预警
4.1 信息监控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对各种辐射活动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门要重点负责收集、报告和处理以下信息:
(1)辖区内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放射源暂存设施安全状况信息;
(3)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4)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辐射环境信息。
4.2 预防工作
4.2.1辐射工作单位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辐射工作单位应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现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检验和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对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和规范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辐射事故隐患,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存在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风险的单位,要组织配备专业抢险、处置和救援队伍及救护设备设施,随时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2.2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做好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市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2)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各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放射源使用单位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故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系统,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 预警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蓝色预警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
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经请示同级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辐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组织专项小组组成部门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当事故发生风险解除后,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单位(含运输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地区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当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应将相关信息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5.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初报通过宜昌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体化平台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源信息、事故经过等初步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3),情况紧急时,初报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4)。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3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区(市)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6.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单位(含运输单位)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治受伤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事发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的救援处置力量立即赶赴现场,配合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分别进行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I级、II级响应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涉及跨市或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联通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等机构的通信联络,建立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2)组成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对辐射事故的影响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
(3)派出相关专家和应急监测处置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污染处置、应急监测、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4)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令并结合现场实际,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各应急组织机构的响应行动。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或替代人)确定,通常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5)指导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响应实施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高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根据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辐射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市应急指挥部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指导事发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6.3 指挥与协调
Ⅰ、Ⅱ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相关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分管或主要领导、市相关部门分管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一般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以及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6.4 现场处置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的现场救援处置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分工有序开展应急处置,主要措施如下:
(1)确定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辐射事故的决定、命令;
(2)确定进出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周边开展应急工作的有关管制或保护性规定,了解掌握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
(3)协调各级、各应急专业组实施应急支援、救援工作;
(4)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及范围,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隔离区域、转移疏散人员范围等,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迅速控制事态发展;
(5)组织专家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单位和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方案;
(7)组织对可能受事故威胁的现场周边其他危险源进行监控,避免造成其他环境或安全事故;
(8)经核实确定为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同意,应第一时间向省或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并实施省或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指令;
(9)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6.5 辐射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6.6 扩大响应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宜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 应急联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与属地有辐射应急能力的企业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 安全防护
6.8.1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故现场的管制或保护性规定要求。
6.8.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并及时将受威胁群众转移至紧急避险场所。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6.9 应急响应终止
6.9.1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必要。
6.9.2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并经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的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6.10 后续工作
6.10.1后续处置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要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性物质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后期辐射环境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提出措施建议,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或由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3)对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卫生健康部门要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6.10.2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应组织各应急机构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各应急组应在1周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应急办在2周内向市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市指挥部在1个月内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辐射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公开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编造、传播、发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预案
8.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和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1.2预案修订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
8.2 队伍保障
各级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8.3 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处置设备和防护装备等,贮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8.4 共享资料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整理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机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信息资料,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
8.5 制度保障
8.5.1值班制度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辐射工作单位(含运输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应保证通讯设备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8.5.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部门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8.6 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确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8.7 培训
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部门应利用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预案发布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培训,促进相关部门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8 演练
市、县两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习(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一次,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均应参加市级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并自行开展辐射事故专项演习(练)。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指导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演习(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习成果,必要时根据演习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9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3.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5.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6.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领域中的使用;
5.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6.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附件2
放射性物质释放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D2(D2值是源中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如果它得不到控制,便可能在一系列情景中造成严重的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B+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B+12Bq且小于1.0B+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有关量化指标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B+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性当量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Am-241 | 8000 | Mo-99 | 0.08 | U-235(F)a | 500 |
Co-60 | 50 | P-32 | 0.2 | U-238(S)a | 900 |
Cs-134 | 3 | Pu-239 | U-238(M)a | 600 | |
Cs-137 | 40 | Ru-106 | 6 | U-238(F)a | 400 |
H-3 | 0.02 | Sr-90 | 20 | 天然铀 | 1000 |
I-131 | 1 | Te-132 | 0.3 | 惰性气体 | 可忽略不计(实际为零) |
Ir-192 | 2 | U-235(S)a | 1000 | ||
Mn-54 | 4 | U-235(M)a | 600 |
1)a肺吸收类型: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2)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
表2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同位素 | 乘数 |
氚化水 | 0.0006 | Tc-99m | 0.0008 | Tm-170 | 0.05 |
OBT(有机束缚氚) | 0.002 | Ru-103 | 0.03 | Yb-169 | 0.03 |
P-32 | 0.09 | Ru-106 | 0.3 | Ir-192 | 0.05 |
Mn-54 | 0.03 | Pd-103 | 0.007 | Au-198 | 0.04 |
Fe-55 | 0.01 | Cd-109 | 0.07 | Tl-204 | 0.04 |
Co-57 | 0.008 | Ag-110m | 0.1 | Po-210 | 40 |
Co-60 | 0.1 | Te-132 | 0.1 | Ra-226 | 10 |
Ni-** | 0.005 | I-125 | 0.2 | U-235 | 2 |
Ge-68 | 0.05 | I-131 | 0.8 | U-238 | 2 |
Se-75 | 0.09 | Cs-134 | 0.7 | Pu-238 | 8 |
Sr-89 | 0.09 | Cs-137 | 0.5 | Pu-239 | 9 |
Sr-90 | 1 | Pm-147 | 0.009 | Am-241 | 7 |
Y-90 | 0.1 | Eu-152 | 0.05 | Cm-244 | 4 |
Mo-99 | 0.02 | Gd-153 | 0.01 | Cf-252 | 3 |
表3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核素 | D2值(TBq) | 核素 | D2值(TBq) | 核素 | D2值(TBq) |
Am-241 | 0.06 | Ge-68 | 20 | Po-210 | 0.06 |
Am-241/Be | 0.06 | H-3 | 2000 | Pu-238 | 0.06 |
Au-198 | 30 | I-125 | 0.2 | Pu-239/Be | 0.06 |
Cd-109 | 30 | I-131 | 0.2 | Ra-226 | 0.07 |
Cf-252 | 0.01 | Ir-192 | 20 | Ru-106(Rh-106) | 10 |
Cm-244 | 0.05 | Kr-85 | 2000 | Se-75 | 200 |
Co-57 | 400 | Mo-99 | 20 | Sr-90(Y-90) | 1 |
Co-60 | 30 | Ni-** | 60 | Tc-99m | 700 |
Cs-137 | 20 | P-32 | 20 | Tl-204 | 20 |
Fe-55 | 800 | Pd-103 | 100 | Tm-170 | 20 |
Gd-153 | 80 | Pm-147 | 40 | Yb-169 | 30 |
1)数据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核和放射事件分级表使用者手册(2008版)》
附件3
附件4
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
传真:010-********
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27-********
厅辐射处电话:027-********
三、宜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值班电话:0717-*******传真:0717-*******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电话:0717-*******
四、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
市委网信办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公安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市财政局 *******
市应急管理局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气象局 **20910
宜昌军分区 6091000
附件5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有污染□ | 受照人数: | 受污染人数: | |||||||||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有□无□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概况* | ||||||||||||
报告单位* | ||||||||||||
报告人* | 联系方式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公章) |
注:1.标“*”项为必填项。
2.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 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6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有污染□ | 受照人数: | 受污染人数: | |||||||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有□无□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
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 | ||||||||||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 ||||||||||
需开展的善后工作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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