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采中质函

哈采中质函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采中质函[2023]033)

哈尔滨市永佳顺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我单位组织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能力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GK]********)提出的《质疑函》收悉,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我单位于2023年10月12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复审查证,现将质疑处理结论告知你公司:

一、质疑事项

1.中标商所投便捷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GC-FID)华翼,型号为H5230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弄虚作假,虚假应标,应当予以废标处理。

2.中标商所投手持式气相谱仪品牌为华翼,型号为H5220(E)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弄虚作假,虚假应标,应当予以废标处理。

二、质疑事项核实情况

1.你公司事实依据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为“星1氢气和载气供应 :内置可充放自密高压气瓶,氢气和氮气高压气瓶正常运行的连续工作时间大于等于3小时。”经复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便捷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GC-FID)华翼,型号为H5230的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质疑事项1不成立。

2.你公司事实依据提出招标文件要求手持式气相色谱仪中“星1用途:水、土壤、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如苯系物)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检测”。经复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手持式气相谱仪品牌为华翼,型号为H5220(E)的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法认定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质疑事项2不成立。

另,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22号)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在本质疑处理答复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董泽 联系电话:0451-********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0月1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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