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三、实施机关:

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五、子项: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000*****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000*****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新设)(000*****800001)

(2)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变更)(000*****800002)

(3)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延续)(000*****800003)

(4)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注销)(000*****8000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9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1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2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3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9条: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20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二)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四)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32条:企业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撤销。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全文

7.实施机关: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省级/昆明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2)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5)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9条: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2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

(3)申请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复印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4)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

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的书面报告。

(5)申请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3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9条: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20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二)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三)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四)仓库经营企业,丧失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不予受理;

(3)昆明海关审查;

(4)昆明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5)昆明海关颁发许可证件;

(6)昆明海关公示;

(7)所在地主管海关验收;

(8)昆明海关颁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6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1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2条: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出口监管仓库。

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出口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3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13条:出口监管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申请延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昆明海关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6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昆明海关。

十五、备注



*****.htm"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cangyuan.gov.cn/info/1026/*****.ht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审批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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