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我县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P234*****620******ZX | 样品名称 | 西红柿(番茄) |
生产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
(1)对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进行抽检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所经营的“西红柿(番茄)”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的事实;
(2)承检机构出具的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2023年06月13日购进的“西红柿(番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西红柿(番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对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06月13日购进的“西红柿(番茄)”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的事实;
(4)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5)当事人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格情况;
(6)杨××提供的供货商那坡县陆国连蔬菜摊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51*****0120493),销售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06月13日抽检的“西红柿(番茄)”是从那坡县陆国连蔬菜摊位购进,购进日期为2023年06月13日的事实;
(7)对杨××、陆××进行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2023年06月13日购进的“西红柿(番茄)”来源、数量及金额且已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8)对该店抽检和现场检查照片制作文书的《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我局对那坡县希诺生活超市抽检的事实和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023年0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那 市监罚告〔2023〕1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不予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购进食品时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货票据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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