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为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部署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以下研究任务。
任务一: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评估
(1)总结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布实施和落地应用的工作进展、主要分区成果、重点管控要求。
(2)衔接总体情况和机制评估。针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国土空间规划两项工作开展以来,相关衔接路径和机制总结、存在的问题和成效分析,提炼工作模式、典型做法、矛盾分歧解决机制和改进方向。
(3)从基础数据、基本格局、分区成果和管控要求等方面,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异同和原因分析。强化典型案例剖析,加强矢量数据空间叠图分析等方法的应用,注重直观形式表达,精准开展衔接研究。
(4)梳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管理流程、应用场景,分析存在交叉的管理环节,重点从管理对象、管理环节和管理手段方面,明确两项制度在成果对接、管理协同、平台联通等方面相互衔接的关键环节、相应的协调机制,凝练协同发力的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和应用情景。
(5)总结试点研究成果,提出在国家、省、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管理过程中的衔接要求,对国家层面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顶层设计提出意见建议。
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为采购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以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为标准。
任务二:开展基于国土空间规划的长沙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
(1)生态保护红线动态更新
依据《纲要》,更新陆域和海域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关联区域的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动态更新
依据国家“十四五”环境质量目标和管理要求,衔接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更新分区域分阶段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优化环境管控分区和管控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动态更新
依据国家“十四五”能源资源管理目标和要求,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涉及的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及管控要求进行联动更新。
(4)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动态更新
综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更新成果,对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和准入清单进行相应的更新。
具体完成时间节点为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以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审核要求为标准。项目整体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评估报告》《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政策建议》《长沙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报告》含“三线一单”成果修订后的矢量数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评估试点工作总结》等成果。
二、相关标准:
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规范文件、技术要点及工作方案等开展,并符合工作时限、成果审核标准要求。
项目整体产出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评估报告》《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政策建议》《长沙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报告》含“三线一单”成果修订后的矢量数据、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长沙市“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评估试点工作总结》等成果。
三、技术规格:
基本要求【结合项目需要调整】
1、各项工作必须符合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和“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相关政策和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需提供实施方案提纲,实施方案提纲需做到至少二级子目录,提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的研究内容、任务清单和进度安排。供应商可自行根据对项目的理解删除部分内容,但应在提纲的最后有内容删除与理由说明。
3、成交供应商派驻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级及以上职称、2018年及以前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2021年及以前取得硕士学位。成交供应商应安排协调能力和文字工作能力强、具备项目相关专业知识、相关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派驻并适当保持人员稳定,在无法满足和保障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下,采购人有更换派驻人员的权利,成交供应商须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要求更换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成交供应商负责所需各种数据的收集、统计与处理,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公文和会议协调,成交供应商应积极主动收集数据和资料,对采购人或其它单位没有现成数据的应当自行采取措施自行调查、统计、汇总和处理以达到项目目标要求,工作不得等、靠、要或以其它单位不能提供数据资料、数据资料收集不全为由拖延工作和时限,成交供应商应熟悉所需数据需求和来源,可自行向采购人咨询,采购人不组织集体咨询。
5、成交供应商应对本项目采购人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及收集、统计的所有数据资料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未经书面正式许可,不得私自对外发布和提供、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或工作,项目产出成果的版权为采购人所有。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供应商在各方案和报告编制过程中必须按条目详细记录采购人和相关单位提出的所有意见并认真研究,根据方案和报告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汇总装订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作为方案和报告附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8、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工作。
9、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调研现场的,现场调研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人员现场安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0、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对未供应商的技术成果不予以任何费用补偿。
1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成交供应商已不符合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须实际参与服务工作,不得挂名参与投标。
13、成交供应商负责派出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若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4、服务期间应遵守采购人单位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若由于疫情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履行。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审核要求为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试点工作要求,须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实践情况评估报告》《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政策建议》并上报,完成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基础数据和方案内容的更新,完成试点工作总结三大项任务。
六、验收标准:
1、成交供应商提交项目整体成果前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依据技术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工作成果的相关标准要求。采购人结合技术审核意见,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本项目采取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并提交成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或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如因采购人原因导致的纠纷,由采购人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分3次向成交人支付服务费用,具体安排:第一次支付合同金额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支付合同金额的40%,试点工作整体成果通过专家技术审核,提交国家生态环境部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次支付合同金额的30%,采购人组织完成试点工作成果的验收,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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