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1破48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2023皖01破48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破申345号
申请人:王保凯,男,1963年8月11 日出生,汉族,住安 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王小郢81号,公民身份号码3
被申请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 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东侧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448
*****J。
法定代表人:魏保良。
申请人王保凯以被申请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双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经审查,双龙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长丰县,包河区人 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双龙公司名下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王保凯申请,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
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本案
系由包河区人民法院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移送本院进行破产 审查,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双龙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的破产受理条件。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保凯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
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思
审 判 员 于 海 波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 官 助 理 叶 兆 国
书 记 员 鲁 丹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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