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521破10号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暨债权申报公告
2023闽0521破10号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暨债权申报公告
福 建 省 惠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闽0521破10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孟从斌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闽05破申139号之一民事裁定,由本院审理本案;同时指定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由审判员黄钕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军、审判员郑榕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何夏妮。
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12日前,向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国际华城1号楼309室泉州市久益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联系人:连海翔(联系电话:180*****145)、王秋霞(联系电话:158*****285),电子邮箱:**********@qq.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泉州市万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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