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环罚〔2023〕06-07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环罚〔2023〕06-07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06-07号

河北宏泰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CWNKJ86

地址: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化工医药园昊阳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我局于 20236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取水在线站房内在线历史数据6月8日0时—5时及12时和13时COD排放浓度超标,数据分别为1361.709mg/L1356.182mg/L1272.825mg/L1065.457mg/L、940.967mg/L767.321mg/L529.135mg/L511.245mg/L;导致6月8日COD日均排放浓度值为537.794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COD出口排放限值为500mg/L的标准,超标了0.076倍;经询问企业现场负责人,超标原因为污水处理系统生物氧化池爆气风机故障停机,未曝气期间有废水排出,日排放量为233.9167m3。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第三款的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我局2023年6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序号47,向污水处理厂设施中超标排放废水,超标20%以下的1%-5%,取值2%;日排放量20吨以上的15%-30%,取值16%;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10%,取值2%;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取值0%;共计20%;(100万元*20%=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拾万 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邯郸银行滏河大街支行 户名: 邯郸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 866*****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