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2022年“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养老服务设施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比选公告

乌当区2022年“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养老服务设施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委托运营管理比选公告

为切实做好我区公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及管理,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发挥公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功能,确保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持续化运营,提升我区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比选,具有服务能力且满足资格要求的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乌当区2022年“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养老服务设施(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委托运营管理

二、项目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三、项目概况:

1.基本情况:

高新路街道春天养老服务中心,位于保利春天大道四期,建筑面积1100㎡,设置养老护理型床位30张;高新路街道春天社区养老服务站,位于保利春天大道四期,建筑面积170㎡;新光路街道保利公园社区为民养老服务站,位于保利公园2010一期学区房翰林组团,建筑面积160㎡;新创路街道新泉社区、新创社区养老服务站,位于新创路12号万江新区,建筑面积620㎡。

2.服务内容和要求: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长期照护)、助餐配餐、文化娱乐、健康指导、心理慰藉、康复理疗、居家上门等服务。

坚持养老定位、公益导向,运营服务商入驻后需确保遵照合同约定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挪为他用。运营服务商正常运营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设施设备维修等相关费用由运营服务商自行负责。

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年。

4.踏勘:本公告发布后有意向单位可实地踏勘。

四、比选内容

根据运营方式乌当区2022年“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养老服务设施(第一批次)建设项目运营管理运营方式分A包、B包进行比选;

A包:高新路街道春天养老服务中心、高新路街道春天社区养老服务站、新光路街道保利公园社区为民养老服务站。

B包:新创路街道新泉社区、新创社区养老服务站。

注:比选申请人只能对其中一个包进行申请,不得同时对两个包进行申请,同时对两个包进行申请的比选申请人将作为无效申请处理。

五、资格要求: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在民政部门正式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业务范围须有养老服务相关内容;

(二)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三)具有专业养老管理服务团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履约保证金:以固定资产评估总额的3%缴纳,可以以支票、本票、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或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合同期满不计息全额退还。(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六、报名及比选资料获取

1、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逾期概不受理。

2、报名地点:贵州中恒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101大厦A座34楼)

3、比选时间:2023年10月20日14:00(北京时间)

4、报名方式及资格审查:

现场递交书面报名资料,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现场领取比选文件(未经初步资格审查或初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单位,不能参加比选)

5、报名所需资料:

1)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加盖单位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前来参加比选的人员,一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加盖单位鲜章);

3)单位简介、管理服务业绩及与业绩相对应的佐证资料(加盖单位鲜章);

4)“信用中国”平台单位信息截图(加盖单位鲜章);

5)单位管理及服务人员信息表(加盖单位鲜章,须体现人员基本情况及人员资质);

6)乌当区2022年“15分钟养老服务圈”养老服务设施(第一批次)建设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加盖单位鲜章,召开比选会时密封提交)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贵阳市乌当区民政局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滨溪南路3号

联系人:龙工

联系方式:0851-********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中恒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融101大厦A座34楼

联系人:朱工

联系方式:155*****102


附件: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合同(合同参考文本)


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合同

(合同参考文本)


一、合同主体

甲方:委托方名称,社会机构组织代码,机构注册地址

乙方:运营方法人名称,社会机构组织代码,机构注册地址

二、委托运营宗旨

1、坚持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公益性、普惠性、养老属性不变,明确机构的经营类型和移交范围(机构外环境、房屋建筑、建筑设施、消防、环保、安全防护等配套设施、设备等)。

2、明确作为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基础性民生保障作用和兜底比例。

3、自觉接受监管方的监督,致力于提升养老服务品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情况和运营年份、土地、建筑面积、单体建筑组成、床位规模、功能布局、属于本项目的设施和物业等。说明机构装修情况、室内设备设施配置情况和室外设施配套情况(市政、绿化、水、电、网络、通信、数字电视、监控、道路等)、国有资产的第三方评估情况。

四、经营内容

经营范围主要为养老服务,服务内容按照《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及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一是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二是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三是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五是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六是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七是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八是严禁开展向民政部门备案范围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内设机构与人员配置

运营方根据运营的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内设机构。从事管理的负责人须满足《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7276-2018)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应按照岗位技术要求持证上岗。

六、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六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管方会同甲方对乙方的年度考核结果及合同期满后的综合评估结果的使用,参照《贵州省公建养老机构委托运营管理指南》中第四章“合同管理”进行。

七、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一)履约保证金为机构资产评估价值总额的 3%,合计

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交纳至甲方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一是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数额较大的可采用支票、本票、汇票等非现金方式;二是提供履约保函。由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并确保其真实性和时效性。

2、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垫付乙方非正常退出时安置已入住老年人产生的费用、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入住老年人伤亡的赔偿金垫付、国有资产非正常损毁或流失的预先赔偿等。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合同终止前 3 个月,经委托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进行资产清查,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资产的清点、归还、分割后,委托方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运营方指定账户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或解除担保,运营方可正常退出;审计不合格,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八、国有资产使用费

为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事业发展、鼓励公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运营的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运营前期或运营盈利前,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经委托方及运营方协商可对国有资产使用费进行优惠性减免。

从运营中期或运营盈利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委托方、运营方应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委托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经委托方与运营方协商,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  %的比例对收住社会老年人(非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数量收取国有资产使用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并申请由财政全额返还用于支持公建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老年人服务项目改善等。

九、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移交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情况。

2、甲方有权监督并指导乙方按国家和地方养老机构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对乙方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全部扣缴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3、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后的1个月内要求乙方撤离委托经营的场所。乙方逾期不撤离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登记和备案等手续。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为政府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应兜尽兜)安排入住床位,同时要求保障床位不少于总床位数的10%。

6、甲方应按照政府供养和照料标准等将政策性资金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

7、委托运营期间,甲方应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扶持项目和资金,用于乙方经营机构人居环境的提升等(如房屋修缮等)。

8、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并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合同或续约。

9、如乙方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以上的(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十、乙方权利义务

1、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要求,独立承担所有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因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产生的法律责任等。

2、乙方应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日常管理、财务管理、医疗管理、护理管理、感染控制、应急和安全管理等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

3、乙方应合理组建管理团队、科学设置内部机构,根据《贵州省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规范开展出入院、生活照料、营养和膳食、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项目。建立入住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信息档案,组织安排员工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护理、照料、安全、消防等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4、乙方有义务确保不少于总床位数10%的床位供特困人员等政府保障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政府保障对象供养经费由甲方按本级财政补助标准支付,并设立补助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5、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对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的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必须在实施前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6、乙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转包甲方委托其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及设施进行抵押或融资贷款等;不得以机构固定资产(含运营方投入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合同约定或向民政部门备案范围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7、乙方应切实承担运营机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院长(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或迟报。对因工作不重视、防范措施不力、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报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及甲方组织的综合评估。

9、委托运营期间,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优惠政策及补助。

10、委托运营合同期满,乙方对其投入的可移动设备自行处置,固定设施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十一、特别约定

1、为政府保障对象预留床位数的约定。

2、对政府保障对象收费标准的约定。

3、协同开展其他养老服务项目的约定。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二、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未满变更合同的,提出方应当提前 60 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完善相应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原有合同约定。

2、合同期未满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应当提前 120 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完善相应程序和手续后方可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解除前 90 个工作日内应向实施备案的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合同申请、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资产财务审计情况、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等资料。

3、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应在终止前 90 个工作日内,经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审计进行资产清查,合同双方按有关规定完成资 产的清点、归还和分割后,甲方退还运营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方可退出。审计不合格的,甲方应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十三、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委托运营事项无法实施造成对方损失的,视同责任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非法定或约定理由,甲乙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依据损失情况要求赔偿。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并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后进行资产分割。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及主管民政部门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

(2)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3)提供的养老服务被评估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4)存在虐老欺老、推销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医疗和卫生防疫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等的;

(6)向监管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7)违规套取、使用、挪用财政扶持或奖补资金的;

(8)利用委托运营的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业务的;

(9)违反合同解除约定的;

(10)发生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十四、争议解决及法律效力

(1)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委托运营养老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委托运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合同仲裁或诉讼审理期间,双方有义务继续执行原合同约定、保持运营场地不受损坏、保障已入住老年人的正常生活和服务提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应接受监管方监督。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签: 运营管理 养老服务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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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恒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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