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吊车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吊车租赁服务采购公告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吊车租赁服务招标文件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吊车租赁服务
2.采购项目编号:fz-202*****144832
3.采购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5.本项目采购限价格:2万元
二、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东城热电吊车租赁服务
2.技术要求:
出租方按承租方吊装作业情况派出合格车辆作业,租赁吊车型号:8T、25T、70T、130T.按小时数结算费用。
三、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
2、资质要求:有吊装服务资质。
3、财务要求:资金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资信状况评价良好,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5、业绩要求:无。
四、评审办法:最低价法,超控制价无效。
五、供应商须知
1、截止时间:以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报名条件下,在发布7日后随时开标,随即发布第二轮次询比,在项目截止前已投标单位全部报价后随时结束第二轮次询比。
2、提交方式: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线上提交
3、报价需提交资料(报价时挂附件):与该项目相关资质、报价单、技术方案(一个PDF文件)。
4、每次报价未上传附件(含报价单、资质等)或超出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报价。报价单时间严格按照开启轮次时间填写。
六、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70号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
1、采购事项联系人:李晋、张骁、张静 项目联系电话:180*****511、191*****222、189*****926。
2、项目技术联系人:张骁,项目联系电话:191*****222。
八、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 |
吊车租赁合同
承 租 方: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 租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承租方: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车辆情况及租赁期限
1. 车辆情况:租赁各种型号汽车起重机
2. 租赁车辆用于现场设备安装、检修需要
3. 租赁期限:根据工作要求,据实结算
第二条 租金及结算方式
序号 | 规格 | 半个台班价格(元) | 1台班价格 (元) |
1 | 8T吊车 | ||
2 | 25T吊车 | ||
3 | 70T吊车 | ||
4 | 130T吊车 |
2.租赁费计算方法:自吊车进入工作现场开始计费,到工作验收合格结束。采用台班价计价,不足 4 小时以半个台班计算,超过 4 小时以一个台班计算。
3.吊车租赁费价款中已包含车辆进出场费、车辆折旧费、司机工资及各项统筹、管理费及车辆维护保养费用。
4.支付方式:吊装工作验收合格,乙方提供 %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次月付款。
5.每次付款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作为承租方付款依据,出租方出具的发票或收据不合格,承租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性能状况良好的起重机械进行施工。
2.服从甲方管理,坚持按操作规程办事,保障安全施工。
3.按甲方要求及时配置机组人员,并服从甲方指挥。乙方机组人员的作息时间要符合甲方要求。作业期间若需加班,乙方机组操作人员应遵循甲方要求。
4.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手续合法、证照齐全(安全使用许可证、行驶证、营运证、保险等),司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5.在设备租赁期间,对因乙方设备和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负全责,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6.负责机械自身的润滑油料及维护保养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第四条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吊装作业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机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地基情况等)。吊车司机在吊装时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前,或乙方司机没有完全明白作业情况,不允许进行吊装。大型吊装作业(25T-30T)乙方要根据技术交底情况提前进入作业区域实地查看做出安全技术方案后方可吊装作业。
2. 合理安排吊车作业,派专人负责工作联系。
3.负责现场协调工作,提供合格平整的大型起重机行走道路,并清除障碍物,提供吊车装拆场地及安全停放场所。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大雾、大风、大雨、夜间等不适合吊装作业情况下作业,乙方根据天气条件有权拒绝吊装,因上述原因甲方强行要求吊装作业时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甲方负责吊装过程中指挥协调工作,发出信号应清晰、标准。如违章指挥,乙方司机有权拒绝吊装作业。大型吊装作业(25T-130T)时由甲方向乙方技术交底明确任务要求后由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吊装指挥。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向受让方如实告知车辆租赁情况,并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汽车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汽车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对外设立抵押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双方无法预见或控制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合同相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向合同另一方支付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扩大损失的,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不可抗力持续 日以上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甲方施工前提供任务情况并负责对机组人员作技术交底。甲(乙方)方要对机械安全施工负责,明确指挥人员。
2 .施工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GB6067-85《起重机安全规程》、GB5082-85《起重指挥信号标准》及相应标准),严格持证上岗,不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于违章作业,指挥人员应立即制止,对于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施工中若发生安全事故,由双方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 进退场路途的事故及因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1. 双方应遵守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
(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由于承租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出租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承租方时生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执行。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承租方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限期限12个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的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肆份,出租方 壹 份,承租方方 叁 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签章) |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出租方(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科技园支行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帐 号 | ||
税务登记号 | 税务登记号 | ||
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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