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闽0502破7号裁定受理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告

2023闽0502破7号裁定受理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告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鲤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闽0502破7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指定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的李琴声律师担任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泉州中院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将本案交由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由审判员辜伟隆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莉、审判员刘丽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连丽娜。

你(你单位)应于2023年11月16日前,向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商城综合大楼8层(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联系人:陈小茜/洪冰冰;联系电话:158*****123/137*****3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你单位)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楼第一法庭召开。会议其他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泉州市鑫恒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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