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完善省级配套文件,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湿地处。

联系人及电话:贾保利,0931-**************(传真)。

电子邮箱:*********@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划定甘肃省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建言献策”)。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号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湿地处(信件主题请注明“划定甘肃省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建言献策”字样)。

邮编:******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和保护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省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主要河流和支流两侧100米以内的区域及其他批准的禁猎区,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期

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1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一切非法狩猎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捕鸟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猎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五、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或有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向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标签: 野生动物 划定 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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