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超微量分光光度计采购项目综合评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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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超微量分光光度计采购项目综合评比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WS23ZCH076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超微量分光光度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综合评比
预算金额(元):*****.00元
最高限价(如有):*****.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内
质保期: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为主
交付地点:运输及卸车至甲方指定地点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 号);
(4)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库〔2004〕18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发办〔2007〕51 号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5)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响应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须提供信用查询记录(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4)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资格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资格承诺函》;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资格承诺函》;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提供《资格承诺函》;
(8)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证;
(9)(国产产品)投标产品若为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生产备案证明,投标产品若为二、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
(10)投标产品若为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表,投标产品若为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4)-(7)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获取综合评比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新材·富汇大厦12楼1205室
方式:联系代理机构领取
售价:0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0月25日09点00分
地点:中世e招电子交易平台(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路 110 号金钻名座财富中心 20 层)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响应者,请于获取综合评比文件规定时间内,将供应商营业执照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qq.com)报名(邮件主题命名格式:公司全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经代理机构确认后将综合评比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回复至评比供应商邮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报名及获取综合评比文件者,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请各评比供应商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官网,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官网以公告形式公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响应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3、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下浮35%收取。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南街804号
联系方式:09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0号新材·富汇大厦12楼1205室
联系方式:0951-*******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袁晓春
电话:0951-*******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丁莎莎
电话:173*****747/0951-*******
代理机构:宁夏维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6日
标签: 超微量分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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