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艺美术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艺美术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工艺美术设计创作,规范各届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以及国家、省相关评审要求,制定《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

联系人:丽水市产业行业发展中心 彭德明,(0578)*******138*****379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6日



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评审目的 为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表彰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专业人员,进一步激发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函〔2015〕3号),结合浙江省历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等品种设计、制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区域申报地从业三年及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或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3.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龄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对全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重大突破和重要创新者;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能长期坚持带徒、传授技艺,为培养人才做出重大贡献者;③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④为全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性保护的主要设计制作者。

4.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工艺美术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者。

(三)专业从事工艺美术研究、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四条 组织机构 设立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评审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 设立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专家从下列人员中产生:本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丽水本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及以上有关专家。专家库成员应定期调整。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专家在市评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其中:院校(院所)专家和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总人数不少于5人。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评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评审原则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评审条件、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细则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市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审结果更具代表性,更加体现专业特色和艺术风格。

第八条 评审内容和方式 评审内容包括业绩赋分、技能操作、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等,评审方式可采取市级评审和委托县级评审相结合,必要时还可采取现场考核、专家面议等辅助手段,提高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届次安排 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三年举办一次,同时对历届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复审。评审、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于每次开展评审及复审工作前公布。

第十条 名额安排 入围总名额由丽水市评审领导小组在评审前确定并严格控制。入围总名额按专业进行分配,坚持少而精、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分配时考虑历届认定数、本届申报数,适当兼顾工艺美术小品种和新品种的平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县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能反映本人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业绩和水平的材料、佐证材料及作品实物,经县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青瓷、宝剑、石雕专业需先行技能操作、业绩赋分评审,各专业分别按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分配名额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后,再进行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根据所有评审内容的总得分,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最终入围名单。其他专业按业绩赋分、技能操作、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总得分,根据各专业分配名额确定最终入围名单。

第十三条 荣誉表彰 评审结果经市工艺美术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授予“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证书和牌匾。“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资格及荣誉撤销 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荣誉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的,经丽水市工艺美术领导小组核查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等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有违法行为未取得信用认可证明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纪律制度 市评审办公室成员和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和管理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专家资格: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增加评审难度;

(三)泄露透露评审情况,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参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艺美术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艺美术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工艺美术设计创作,规范各届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以及国家、省相关评审要求,制定《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

联系人:丽水市产业行业发展中心 彭德明,(0578)*******138*****379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6日



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评审目的 为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表彰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成绩显著的专业人员,进一步激发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根据《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函〔2015〕3号),结合浙江省历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等品种设计、制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市区域申报地从业三年及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

2.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或在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3.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龄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对全市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重大突破和重要创新者;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能长期坚持带徒、传授技艺,为培养人才做出重大贡献者;③所在企业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④为全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救性保护的主要设计制作者。

4.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门从事工艺美术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连续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者。

(三)专业从事工艺美术研究、理论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四条 组织机构 设立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和评审监督委员会,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评审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 设立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专家从下列人员中产生:本市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丽水本地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及以上有关专家。专家库成员应定期调整。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专家在市评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对外严格保密。其中:院校(院所)专家和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总人数不少于5人。市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评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评审原则 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评审条件、规范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细则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市评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审结果更具代表性,更加体现专业特色和艺术风格。

第八条 评审内容和方式 评审内容包括业绩赋分、技能操作、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等,评审方式可采取市级评审和委托县级评审相结合,必要时还可采取现场考核、专家面议等辅助手段,提高评审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届次安排 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每三年举办一次,同时对历届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一次复审。评审、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等,于每次开展评审及复审工作前公布。

第十条 名额安排 入围总名额由丽水市评审领导小组在评审前确定并严格控制。入围总名额按专业进行分配,坚持少而精、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分配时考虑历届认定数、本届申报数,适当兼顾工艺美术小品种和新品种的平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县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能反映本人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业绩和水平的材料、佐证材料及作品实物,经县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后,报市评审办公室复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青瓷、宝剑、石雕专业需先行技能操作、业绩赋分评审,各专业分别按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分配名额按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后,再进行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根据所有评审内容的总得分,按照分配名额确定最终入围名单。其他专业按业绩赋分、技能操作、协会评议、作品展示、综合评议总得分,根据各专业分配名额确定最终入围名单。

第十三条 荣誉表彰 评审结果经市工艺美术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授予“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证书和牌匾。“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资格及荣誉撤销 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荣誉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的,经丽水市工艺美术领导小组核查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等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有违法行为未取得信用认可证明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纪律制度 市评审办公室成员和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和管理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专家资格: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增加评审难度;

(三)泄露透露评审情况,导致评审不公平不公正;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参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经信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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