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霍童“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蕉城霍童“6·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6月12日15时25分许,江邦贞驾驶闽JD*****小型新能源轿车(出租车)在国道237线1660KM+900M霍童镇凤桥村口路段碰撞由林丰福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牌三轮车林丰福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23年7月17日,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蕉城区“6·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蕉城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宁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运输服务中心、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和霍童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屏南县交通运输局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及对有关人员的询问等,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技术鉴定,经综合分析调查认定,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9日,营业执照NO:913*****310******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中,登记机关: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4年8月19日至2064年8月18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NO:闽交运管许可宁证350*****0608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发证机关:屏南县交通运输局,发证时间:2020年8月7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8月18日。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现有出租汽车57辆,驾驶员65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内部设置有财务、办公室、电召、动态监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部门。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建立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以及驾驶员聘用制度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没有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江邦贞,男,汉族,年龄52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屏南县长桥镇官洋村128号,现住址:福建省屏南县凤凰城2号楼2单元1005室。初中文化,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号码:**************3513,初次领证时间2013年8月15日,有效期至2029年8月15日。准驾车型C1,驾驶证状态:正常。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350*****100********,初次发证时间2019年9月25日。驾驶闽JD*****号小型轿车(巡游出租汽车),在本次事故中无伤,联系电话:15******527。

  2、林丰福,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东岭村百井村5号,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东岭村景洋新村30号,身份证号码:**************3615。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37线1660KM+850米(蕉城区霍童镇凤桥村路口路段),该路口呈“十”字形,路口北侧桥头设置有禁止超车标志、“十”字路口标志。国道237线施划有中央黄色单虚线,双向双车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霍童方向,北往屏南县方向。路口西往霍童镇凤桥村,路口东往旧省道303线。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五)事故车辆情况

  1、闽JD*****小型轿车,所有人: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99号御景华庭08号,车辆品牌:荣威牌,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 2022年10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0月30日,保险凭证号:PDZA202*****000*******(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PDAA202*****000*******(商业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所有人:林丰福,车辆品牌:五羊牌,车身颜色:蓝色,车辆识别代码:LWYHCG104L6D*****,未投保交强险。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2日13时左右,江邦贞驾驶闽JD*****号出租车从屏南县城出发到屏南县长桥镇柏源村接客人,13时20分左右接到客人后,江邦贞驾驶闽JD*****号巡游出租车从屏南县长桥镇柏源村出发去宁德市城区长兴城A区,江邦贞驾驶车辆沿国道237线往宁德市区方向行驶,15时24分左右,行驶至国道237线1660公里850米(蕉城区霍童镇凤桥村路口),适遇前方林丰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9.4mg/100ml)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该路口,未开启左转向灯,向左转弯往旧省道303线驶入过程中,江邦贞驾驶闽JD*****号车辆未鸣笛、未开启左转向灯示意,超速行驶(行驶速度为80km/h左右)超越林丰福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

  (二)救援情况

  碰撞后,江邦贞马上停车,并下车查看,看到对方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摔在无牌电动三轮车前面,手还能稍微动下,呼吸很重,看上去伤得很重,江邦贞马上拨打了110报警,并叫110帮忙拨打120救护。大约15时36分,霍童交警中队民警先到现场,交警霍童中队民警帮忙叫了霍童卫生院的医生于15时40分到现场进行抢救,之后120救护车和交警一大队的民警赶到现场,经120医生确认后,林丰福已经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江邦贞驾驶闽JD*****号出租车行经交叉路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江邦贞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超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林丰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之规定。林丰福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发路口,未开启左转向灯,向左转弯,以致事故发生,林丰福的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张勇中和安全管理人员周荣晓未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相关司法鉴定情况

  1、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3〕醇鉴字第0726号)送检的江邦贞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2、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3〕醇鉴字第0727号)送检的林丰福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59.4mg/100ml。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司鉴所〔2023〕病鉴字第079号)死者林丰福符合由于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造成颅骨骨折伴颅内血肿,符合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挫伤致呼吸心搏骤停死亡。

  4、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2〕痕鉴(车)字第1049号):

  (1)该车铭牌显示,车辆品牌:五羊牌,车辆型号为:WY1500ZH,整备质量为:220kg,电机型号:125YC*******NA,电机额定功率为:1.5kW,额定电压为:60V,经查询公告,车辆类型为: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2)事故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灯光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事故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4)①事故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前轮的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②事故时,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后轴左右轮的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5、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宁司鉴〔2022〕痕鉴(车)字第1050号):

  (1)事故时,闽JD*****号车的灯光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事故时,闽JD*****号车的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事故时,闽JD*****号车的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四)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结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与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认定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照该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定职责,经调查组成员讨论、研究,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江邦贞驾驶闽JD*****号出租车行经交叉路口,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超车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江邦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蕉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勇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制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蕉城霍童“6·1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蕉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勇中进行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根源,建立健全并落实道路运输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防御性驾驶技术的再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再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消除驾驶工作中不良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确保生产安全。

  (二)屏南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执法检查质量和成效,加大对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三)蕉城区霍童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主干道与支路平交路口的隐患排查,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蕉城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加强主干道与村庄平交路口的隐患排查,在村庄路段增设警示标志。

  (五)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农村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以及驾驶员参与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

  蕉城区“6·1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0月8日

标签: 道路交通 调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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