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张凤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张凤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3)豫0191刑更7号

罪犯张凤荣,女 ,1958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58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南曹村332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豫0191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凤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2023年6月19日张凤荣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车祸后盘骨粉碎性骨折未愈合行动不便不适合羁押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张凤荣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23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305房间,邮编为******;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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