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储企业的能力要求 (一)在沈阳地区范围具有永久性储备库(窖),具有总库容量在7000m³以上的仓储能力,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 (二)具有与承担储备蔬菜规模相适应的运输投放能力,搬运工具、运输车辆、人员组织等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三)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须提供4000吨蔬菜收储资金计划安排表,格式自拟); 二、储备管理和动用 (一)储备管理。 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下达的蔬菜储备计划实行定点储备,中标人应按时落实储备计划,未经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拒绝入储或拖延入储时间。储备蔬菜实行专库和挂牌管理制度。承储企业要建立储备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在库管理期间,在政府部门没有调用的情况下,承储企业在满足储备计划要求前提下,遵循保证质量、先购后销原则,可以按正常更新要求自行出售在库蔬菜,自负盈亏。在库储备蔬菜轮换时,中标人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补足储备数量。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补足的,应第一时间书面报采购人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蔬菜处理。 中标人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地点,不得以储备蔬菜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中标人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采购人。 中标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蔬菜变质、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二)储备动用。 1.储备蔬菜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储备期内,中标人要随时保证调拨任务需要;储备期满后,由中标人自行销售、盈亏自负。 2.储备蔬菜应按政府指定投放点投放,投放价格不高于当日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三)储备期 本项目储备期2023年-2026年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一个储备周期共计3个储备周期。投标人在每个储备周期内都应按照本包组服务要求及数量进行动态收储服务。 三、质量管理 (一)质检单位应在接到采购人检验通知后依据蔬菜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蔬菜入库后进行分批次公检。 (二)质检单位实施公检结束后,向采购人及中标人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三)中标人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中标人接到复检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采购人和质检单位负责对蔬菜储备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标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资金拨付 中标人自行出资购买储备蔬菜,正常轮换产生的费用、亏损由中标人承担。政府对承储企业在储备蔬菜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装卸、倒库、损耗、价格风险等费用,依据合同。给予每储备期中标人中标价的定额补贴。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相关规定完成沈阳市冬春蔬菜储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期限期改正,并进行违约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进行违约赔偿。 (一)未按照承储协议约定进行储备蔬菜入储和管理的; (二)储备蔬菜账实不符、弄虚作假、恶意骗补的; (三)在储备蔬菜中掺杂参假、以次充好的; (四)用储备蔬菜对外进行担保等其他用途或清偿债务的; (五)擅自串换政府储备品种、交更政府储备储存地点的; (六)未按合同完成蔬菜储备任务、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任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八)在储备期内,如发生储备蔬菜被盗、质量检测不合格、腐烂变质、弄虚作假、且没有及时补充货源的,限期按量保质补齐,并按被盗、腐烂变质、虚报的数量,扣拨3倍最高限价标准的补贴费用。 |